應屆畢業生應該怎樣界定
我是06年畢業的本科生.與一家公司簽了就業協議,到公司報到後因公司沒有兌現簽約時的承諾而該公司解除了就業協議.準備回家再找工作.後來在網上得知由濟寧人事局組織濟寧部分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招聘簡章裡招聘物件為
1、2006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含往屆未就業畢業生),專科及專科以下學歷畢業生限濟寧生源;
2、工作單位在濟寧,且具有濟寧常住戶口,按國家規定履行了合法就業手續的在職人員;
3、其他具有國家承認學歷的人員(限濟寧常住戶口)。於是我報考其中的濟寧市公路局,人事局根據考試成績確定我為複試人員,而在複試之前的資格審查中,人事局因我已經簽過一次就業協議拒絕承認我是06年應屆畢業生,取消了我的.複試資格,即使我向他們出示了原單位的解約函,還是遭到了拒絕,理由是簡章說只招未就業的畢業生,我已經就過業了,不算了,他們只能按簡章辦事.我徹底惱了,既然這樣,招聘簡章裡為什麼要含糊其辭,浪費了報考人員的時間精力和金錢不說,也讓我對他們的工作方式產生了懷疑.像我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應屆畢業生應該如何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