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職場

年終獎計稅方法調整9月1日起實施兩種新演算法

年終獎計稅方法調整9月1日起實施兩種新演算法

年終獎計稅方法調整 9月1日起實施 兩種新演算法

2011-08-14 10:28 [來源]:青年報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制定併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不僅根據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對稅率表作了修改,還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進行修訂,以避免“年終獎越多、稅後所得越少”、“多發1元,個稅多繳2萬”的問題出現。新規將在今年9月1日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在9月1日起實施。

BonusNewTaxMethod(年終獎計稅方法調整9月1日起實施兩種新演算法)" TITLE="Year-endBonusNewTaxMethod(年終獎計稅方法調整9月1日起實施兩種新演算法)"

速算扣除數“惹的禍”

陳女士去年獲得的年終獎為24000元,扣除稅收後,最後拿到手的錢為21625元;王女士去年的年終獎為25000元,比陳女士多1000元,扣除稅收後,最後拿到手的錢只有21375元,比陳女士反而少250元。又如張總的年終獎為48萬元,算出的應納稅額為118625元,最終稅後收入為 36.1375萬元。李總的年終獎為48.0001萬元,應納稅額為140625.3元,最終稅後收入為33.9376萬元,反而比張總少了2.1999 萬元。

國稅總局認為,這個計算結果違背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基本原則,也打擊了人民群眾努力實現勞動致富的積極性。

據記者瞭解,針對工資薪金,我國採用超額累進稅率,為了方便計算,就轉化用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簡化演算法,但這種方法卻在年終獎的計算中出現問題。目前的年終獎個稅計算方法是,先將年終獎除以12,以得出的商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按規定計稅。

國家稅務總局解釋,產生上述問題的根源實質是一個數學問題,問題出在稅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數”。由於速算扣除數是根據稅率表計算出來的,不同的稅率表可以計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數,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數是與其相對應的稅率表配套使用的。當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數來確定稅率時,實際上已經改變了稅率表中的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此時速算扣除數就需要重新計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據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表計算出來的速算扣除數。

年終獎有兩種新演算法

為此,國稅總局在《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中提供了兩種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計稅方法,並新增一個適用於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稅率表(含速算扣除數)。總體來說,全年一次性獎金要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一種方法為,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然後以其商數及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再乘以12個月,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

另一種方法是,按照適用於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率表,直接計算應納稅額。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記者計算發現,採用上述新方法計稅後,“年終獎越多,稅後所得越少”的情況消除。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月),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

釋疑

新個人所得稅法三大問題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也釋出了《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那麼,新稅法與原稅法究竟如何銜接?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13日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題一:工資、薪金所得如何銜接?

新稅法和實施條例均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體到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而言,是指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具體來講,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 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由扣繳義務人申報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說。

舉例:韓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資收入3400元,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24100元,其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這位負責人說,韓先生因當月工資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獎金收入24100元補足其差額部分100元,剩餘24000元除以12個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和105元。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問題二:個體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如何銜接?

新稅法自9月1日起開始實施,鑑於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按年度計算,而且是在一個完整的納稅年度產生的,這就需要分段計算應納稅額,即:9月1日前適用原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9月1日(含)後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

這位負責人介紹,年終彙算清繳分段計算應納稅額時,需要分步進行:第一,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第二,計算前8個月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原稅法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第三,計算後4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第四,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也是比照這個計算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要注意的是,這個計算方法僅適用於納稅人2011年的生產經營所得,2012年以後則按照稅法規定全年適用統一的稅率。”這位負責人說。

舉例:某個人獨資企業按照稅法和相關規定計算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0元(注:按照相關規定,在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投資者本人後四個月的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3500元),則其全年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2011年前8個月應納稅額=(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後4個月應納稅額=(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應納稅額=6166.67+1750=7916.67元

問題三:涉外人員附加減除費用如何調整?

稅法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簡稱“涉外人員”),在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基礎上,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原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員每月在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2800元的費用,減除費用的總額為4800元。

這位負責人說,考慮到現行涉外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總的減除費用標準高於境內中國公民,從稅收公平的原則出發,應逐步統一內、外人員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

“這次在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2000元每月提高到3500元每月的同時,將其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2800元每月調整為1300元每月,這樣,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準保持現行4800元每月不變。”這位負責人說。

年終獎計稅案例

例:陳女士今年12月獲得的年終獎為18000元,王女士年終獎為19000元。(為方便對比,例中均採用新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並假設例中月收入均超過3500元)

若用舊方法計算:

陳女士:18000÷12=1500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0,應納稅額=18000×3%-0=540元,稅後所得17465元。

王女士:19000÷12≈1583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10%、105,應納稅額=19000×10%-105=1795元,稅後所得17205元。

若用新方法1計算:

陳女士:18000÷12=1500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0,應納稅額=(1500×3%-0)×12=540元,稅後所得17465元。

王女士:19000÷12≈1583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10%、105,應納稅額=[(19000÷12)×10%-105]×12=640元,稅後所得18360元。

改變計算方法後,年終獎越多,扣稅越多,不過稅後所得也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