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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扣分細則

交通法規扣分細則(合集3篇)

交通法規扣分細則1

01

駕駛機動車時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扣一分)

駕駛機動車時不按規定會車(扣一分)

駕駛機動車時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扣一分)

02

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扣兩分)

“加塞”行為(扣兩分)

不按照規定給校車配備安全裝置,或者是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扣兩分)

駕駛時未系安全帶(扣兩分)

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扣兩分)

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扣兩分)

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扣兩分)

03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扣三分)

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定警告標誌(扣三分)

駕駛機動車時違反規定牽引掛車(扣三分)

駕駛機動車時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扣三分)

駕駛時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扣三分)

駕駛機動車時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扣三分)

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扣三分)

駕駛營運客車(不含公交車)時、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扣三分)

駕駛機動車時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扣三分)

超速20%以下(扣三分)

04

駕駛機動車時,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扣六分)

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扣六分)

駕駛機動車時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扣六分)

運載特殊物品不掛相應警告標誌(扣六分)

佔用應急車道(扣六分)

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扣六分)

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扣六分)

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扣六分)

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扣六分)

普通公路超速20%以上(扣六分)

高速公路超速未達到20%(扣六分)

營運車輛超載未超過20%(扣六分)

駕駛機動車時違反道路交通訊號燈通行(扣六分)

貨車超載(扣六分)

05

嚴重超速(扣十二分)

駕駛營運客車時超載20%以上(扣十二分)

故意遮擋車牌號(扣十二分)

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扣十二分)

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扣十二分)

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扣十二分)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扣十二分)

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扣十二分)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扣十二分)

偽造、更改號牌和證件(扣十二分)

交通法規扣分細則2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大家對其又有多少了解呢?下面讓小編帶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對交通處罰不服如何申請複議

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在行政機關做出處罰決定後60日內,並規定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計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其侵犯合法權益的行政處罰,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哪些情況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非現場違法處罰可以申請複議的,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屬於機動車號牌被套用的;

2、協助司法機關偵察破案、追捕違法犯罪嫌疑人的;

3、車輛被盜搶期間發生的;

4、機動車辦理轉移登記後錄入的監控交通違法行為的;

5、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的;

6、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

7、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或標線與現場交通警察指揮不一致的;

8、其它依法不予處罰或免於處罰的。

對於非現場違法,基本都是透過電子眼抓拍判定,使用者申請複議檢視記錄的影片或者影象,並且作為證據材料,並提供其它的輔助證明材料。

而2—6條的違法處罰,當事人可以採取當場申請備案的方式,提交行政複議的證據。

申請複議準備哪些材料?

提起申請複議,當事人需要準備行政複議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駕駛證、行駛證,並攜帶公安機關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公安機關強制措施憑證》影印件,如果當事人無法前往,還需要提交一份《委託代理授權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額的3%收取滯納金。所以車主在收到交通罰單對處罰有異議並提起復議的時候,一定要先繳納違法罰款,否則會被收取滯納金,而複議成功後罰款會被退回。

最新交通法規扣分細則20xx最新版本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汙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訊號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誌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三)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定警告標誌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裝置,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或者不按照經稽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

(八)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

(九)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的;

(十)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的;

(三)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交通法規扣分細則3

扣一分的違法行為

1、非攜帶行駛證、駕駛證;

2、駕駛未放置有效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

3、駕駛未按規定放置保險標誌的機動車;

4、違反燈光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使用規定。

扣二分的違法行為

1、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不繫安全帶;

2、透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3、營運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20%;

4、駕駛時撥打、接聽電話的;

5、遇到前方機動車排隊或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向車道、穿插等候車輛。

扣三分的違法行為

1、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

2、未按照禁止標線指示行駛;

3、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

4、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未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5、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道路行駛;

6、遇有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未按照規定讓行;

扣六分的違法行為

1、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

2、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遇交通擁堵佔用應急車道行駛;

3、不按規定避讓校車;

4、闖紅燈。

扣12分的違法行為

1、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隔離帶掉頭;

2、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

3、酒後駕車扣證6個月,處20xx元以下罰款;醉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

5、未懸掛或者偽造、變造、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物隨號牌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