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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概念、構成要件、量刑及認定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概念、構成要件、量刑及認定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概念:

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者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行為。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

普通產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規定的藥品、食品、醫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電器等產品以及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化妝品等產品以外的產品。

2、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

違反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一般是指違反《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以及有關產品質量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有關行業標準規則等。

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主要是指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四種行為。上述四種行為屬於選擇行為,即行為人具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也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不實行數罪併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上所要求的內容。

3、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產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三、量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解釋及相關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菸草專賣局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假冒偽劣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有關鑑定問題的通知;

5、產品質量法。

四、認定

劃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是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和客觀方面的結果來考慮。當行為人故意製造、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到法律規定的5萬元以上時,即成立犯罪;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的製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一般屬於違法行為,可由工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司法解釋,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