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按實際工資和合同工資此基數繳納保險,是否違法?
實際是3500,但只按最低上的,試用期3個月也沒給上,此行為是否違法,員工已離職是否可要求企業補繳,未按實際基數繳納的也可以補繳嗎?員工要承擔多少費用,工作時間2011年2月到2012年11月,企業要承擔多少費用?員工是走社保稽查還是仲裁?勝算多大?聽說這句會罰企業錢,會罰多少?聽說是1到3月工資,怎麼算?3500或10500的罰款?請給具體數值,另外沒有工資條,只有工資卡,上面有註明數值,公司給補繳了,還可以要求金錢賠償嗎?請具體說明,不要抄襲或一兩句的,急公司未按實際工資和合同工資此基數繳納保險,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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