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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貨運安全管理制度

物流貨運安全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物流貨運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物流貨運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新疆經濟的發展和新型工業化建設步伐,保障自治區重點專案工程建設順利實施,為優勢資源轉換戰略提供服務,規範大件貨物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維護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2號)與交通運輸部《關於限制車貨總重超過55噸以上運輸車輛上路過橋有關問題的覆函》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大件貨物是指交通運輸部頒發的《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1-4級大型物件。

第三條在新疆境內公路上進行大件貨物運輸的單位(以下簡稱“承運人”)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大件貨物運輸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大件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五條大件貨物運輸承運人申請運輸應具備以下四項要求:一是具備合法的大件運輸企業資質;二是擁有合法的大件運輸車輛;三是制定科學合理的大件運輸方案;四是大件運輸從業人員必需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

第二章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大件貨物運輸車輛上公路行駛前,承運人應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第七條承運人初次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大件貨物運輸車輛行駛公路時,除提交書面申請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和證件:

(一)貨物名稱、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總體輪廓圖;

(二)運輸車輛的廠牌型號、自載質量、軸載質量、軸距、輪數、輪胎單位壓力、載貨時總的外廓尺寸等有關資料;

(三)大件貨物運輸企業資質,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證;

(四)運輸企業制定的大件車輛運輸方案,包括貨物運輸的起訖點、擬經過的路線和運輸時間;

(五)大件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行駛證、照片;

(六)委託辦理時,出具授權委託書。

第八條承運人應如實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供第七條中所要求的資料。如隱瞞相關情況或提供虛假資料的,半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情況對承運人給予相應處罰。

第九條公路管理機構在接到承運人的書面申請後,應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10號)的規定和程式進行審查及辦理許可手續,並在15日內提出書面答覆意見。

第十條公路管理機構在審批大件運輸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委託具備一定資質的機構對車輛情況進行檢查,對需經路線進行勘測,選定運輸路線,計算公路、橋樑承載能力,論證後製定通行與加固方案,並與承運人簽訂有關協議,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從事上述活動所需時間不計入許可批准期限內,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制定的通行與加固方案以及簽訂的有關協議,對運輸路線的橋涵等進行加固和改建,保障大件運輸車輛安全行駛,必要時應當對車輛進行護送。由此產生的運輸路線、橋涵的勘測、方案論證、加固、改造(修建便道)、清障、護送、裝卸等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第十二條上述條件符合後,由公路管理機構發放《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凡經批准獲取《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車輛,沿途不再進行超限檢測。

第三章通行管理

第十三條大件貨物運輸車輛未經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駛。對大件運輸車輛未經批准擅自行駛的路段,應由公路管理機構自行或委託相關機構進行勘測,確定損壞的公路、橋樑的'專案、數量和程度,制定修復方案,計算修復費用,賠償及修復費用由承運人承擔,公路管理機構還應根據情況對承運人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四條經批准進行大件貨物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誌。

第十五條承運人不得塗改、偽造、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十六條大件貨物運輸車輛的型號及運載的物品必須與簽發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所要求的規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條大件貨物運輸車輛透過橋樑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且勻速居中行駛,嚴禁在橋上制動或變速。

第十八條四級公路、等外公路和技術狀況低於三類的橋樑,不得進行大件貨物運輸。

第十九條為保障大件貨物運輸車輛安全行駛及公路橋樑安全,路政管理部門在護送過程中,應在大件車輛透過橋樑時提前在100米外對來往車輛進行雙向管制,待大件車輛駛離橋樑100米後,方可放行其它車輛。

第二十條在公路上進行大件貨物運輸的承運人,應當自覺接受公路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大件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在遵照本規定的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2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xx年7月15日起實施。

物流貨運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提高運輸質量,保證運輸安全,保護合法經營,維護運輸市場秩序,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對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

(一)貨物外型尺寸:長度在14米以上或寬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貨物;

(二)重量在20噸以上的單體貨物或不可解體的成組(捆)貨物。

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是指在我國境內道路上運載大型物件的運輸。

第三條凡在我國境內從事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主管部門,並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大型物件分級

第五條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裝和支承架)分成四級:

(一)一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長度大於14米(含14米)小於20米;

2、寬度大於3.5米(含3.5米)小於4.5米;

3、高度大於3米(含3米)小於3.8米;

4、重量大於20噸(含20噸)小於100噸。

(二)二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長度大於20米(含20米)小於30米;

2、寬度大於4.5米(含4.5米)小於5.5米;

3、高度大於3.8米(含3.8米)小於4.4米;

4、重量大於100噸(含100噸)小於200噸。

(三)三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長度大於30米(含30米)小於40米;

2、寬度大於5.5米(含5.5米)小於6米;

3、高度大於4.4米(含4.4米)小於5米;

4、重量大於200噸(含200噸)小於300噸。

(四)四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長度在40米及以上;

2、寬度在6米及以上;

3、高度在5米及以上;

4、重量在300噸及以上。

第六條大型物件的級別,按其長、寬、高及重量四個條件中級別最高的確定。

第三章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業戶,其開業條件必須符合《道路貨物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交運字〔1993〕531號文)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營業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戶,按其裝置、人員等條件,分為四類:(類別劃分條件見附1)

一類能承運一級大型物件;

二類能承運一、二級大型物件;

三類能承運一、二、三級大型物件;

四類能承運一、二、三、四級大型物件。

第九條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業戶,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大型物件運輸經營專案的業戶,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按審批許可權,自接到業戶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十天之內給予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答覆。

第十條審批許可權: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一類大型物件運輸業戶的開業審批;

二、三類大型物件運輸業戶經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稽核後,報市(設區的市,下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四類大型物件運輸業戶經縣、市級交通主管部門逐級稽核後,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經稽核符合《道路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和《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戶類別劃分條件》的,由批准單位發給註明道路大型物件(級別)和限定噸位的《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

第十二條大型物件運輸業戶需擴大經營範圍,經營更高類別的大型物件運輸的,須按本辦法第九、十、十一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非營業性運輸單位從事一次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須向當地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運輸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的裝置情況、人員技術力量進行審查,經審查批准,方可進行作業。

第四章大型物件運輸組織與管理

第十四條大型物件託運人在辦理託運時,必須做到:

1、必須向已取得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經營資格的運輸業戶或其代理人辦理託運;

2、必須在運單上如實填寫大型物件的名稱、規格、件數、件重、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凡未按上述規定辦理大型物件託運或運單填寫不明確,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由託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大型物件承運人在受理託運時,必須做到:

1、根據託運人填寫的運單和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查對核實;

2、承運大型物件的級別必須與批准經營的類別相符,不準受理經營類別範圍以外的大型物件。

凡未按以上規定受理大型物件託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由承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六條承運人應根據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車貨重量,在起運前會同託運人勘察作業現場和執行路線,瞭解沿途道路線形和橋涵透過能力,並制定運輸組織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門的應事先向有關部門申報並徵得同意,方可起運。

第十七條大型物件運輸的裝卸作業,由承運人負責的,應根據託運人的要求、貨物的特點和裝卸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由託運人負責的,承運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將車開到裝卸地點,並監裝、監卸。

在貨物的裝卸過程中,由於操作不當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車貨損失或第三者損失的,由承擔裝卸的一方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運輸大型物件,應按有關部門核定的路線行車。白天行車時,懸掛標誌旗;夜間行車和停車休息時裝設標誌燈。

第五章費收規定

第十九條大型物件運輸費用按交通主管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由承、託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因運輸大型物件發生的道路改造、橋涵加固、清障、護送、裝卸等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第六章違章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運輸大型物件的,對營業性運輸經營者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營業性運輸者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超越批准類別承運大型物件的運輸經營者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裝設標誌燈(旗)和裝設不符要求的,每車次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按交通部《道路運輸違章處罰暫行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使用滾拖方法運輸大型物件的運輸組織與費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