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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20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以下是PINCAI小編收集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2017,僅供大家閱讀參考!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2017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第二條 加強對企業職工安全知識培訓是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培訓目的:

(一) 加強本企業員工的食品安全培訓,強化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增強職業素養,

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二) 透過對食品安排知識的培訓和學習,本企業員工要明確自身的安全責任。特

別要明確食品經營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三) 積極開展對本企業員工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本企業食品經營安全。

第四條 培訓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第五條 培訓方式:本企業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員工自學方式為

主,以外部培訓為輔,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本企業培訓,並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第六條 培訓時間:本企業規定員工每週對食品安全內容進行自學,每月組織一次集中學習,

每季度組織員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並制定年度員工培訓計劃。按照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七條 培訓要求:本企業員工要端正態度、明確目的,認真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和培訓。本企業員工不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還要掌握與本崗位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標準的具體規定。

第八條 對新錄用員工為轉崗員工上崗前須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九條 對培訓結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有關崗位人員聘用的安全依據,並作為員工晉級、加薪和獎懲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條 對本企業食品安排知識培訓及學習情況建立培訓檔案。對組織和參與情況、學習情況進行彙總、歸納、整理並進行歸檔。檔案儲存期限不低於兩年。

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加強對食品進貨貨源的檢查驗收。

第二條 本企業的食品進貨查驗制度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生產者貨其他供貨者之間

的合同約定,對購進的食品質量進行檢查,符合規定和約定的予以驗收的制度。

第三條 檢查驗收的目的是為了對本企業銷售的食品貨源進行把關,保證本企業所銷售食品的質量。

第四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已經和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五條 本企業查驗內容:

(一) 營業執照;

(二) 生產許可證或流通許可證

(三) 標註透過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證書

(四) 食品質量檢驗證明、檢疫證明

(五) 銷售憑證

(六) 其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證明檔案

(七) 對食品進行查驗,檢查食品包裝標識、外觀等內容。

第六條 本企業對所進貨物進行檢查驗收,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應提出異議,經進一步證實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絕驗收進貨。

第七條 本企業員工必須嚴格執行該制度,在簽訂購貨合同時,必須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檔案等,並親自驗貨,貨證相符方可採購。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對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加強食品進貨檢查。

第二條 本企業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作為對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檔案等一系列檔案

進行查驗的書面證明,應當真實。

第三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進貨時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進貨日期等內容。

第五條 本企業須留載有相關資訊的進貨或者銷售票價,且記錄票據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六條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有企業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

品合格的證明檔案,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以加強企業員工健康情況的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第二條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是為了防止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因其所患疾病汙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本企業凡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員工應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第五條 本企業員工健康檢查應每年進行一次,對新錄用員工或轉崗員工應先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六條 對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這些疾病包括:

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面板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員。

第七條 如發現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中患有第六條規定的不能從事接觸直接入

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業將立即調換其工作,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工作的崗位。

第八條 本企業建立健康檔案制度,記錄與員工健康狀況相關的資訊。

第九條 健康內容包括每位員工的既往病史、診斷治療情況、家族病史及歷次體檢結果等。

第十條 健康檔案應根據員工每年健康檢查情況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健康檔案由專人保管,儲存期限不低於兩年。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第二條 本企業食品退市制度是指按照規定程式,對某一批次貨類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或其他的問題食品,透過核貨、退貨、召回、銷燬、補救措施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維護消費者利益的活動。

第三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本企業入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立即停止經營,並通知相關生產

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第五條 退市食品種類:

(一) 食品的供貨商未按規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證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檔案的;

(二) 本企業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銷售的食品本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 本企業自檢過程中發現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四) 經國家認證的檢驗機構檢測,確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 經食品安全專家評估認為具有潛在嚴重危害的;

(六) 接到上級和本部門下架通知的。

第六條 發現已經銷售或儲存待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

單獨存放,通知食品供貨商生產廠家,並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七條 加強日常檢查工作,對有過退市記錄的食品供應商、生產廠家的依照和食品合格證

明等檔案進行特別標準,及時清點下架退市食品的數量。

第八條 本企業會加強和公司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反饋食品動態資訊,積極協助工商部門對食品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建立退市食品臺賬,記錄退市食品的名稱、規格、庫存數量和銷售數量、生產批號、

儲存期、生產廠家或供貨商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銷售日期、處理情況,且儲存期限不低於兩年。

食品檢查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的檢查制度,切實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食品檢查目的是及時發現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確保銷售食品質量安全。

第四條 本企業檢查內容包括對經營設施條件自查和對所經營食品的安全進行檢查

(一) 貯存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裝置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二) 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儲存;

(三) 銷售需低溫儲存的食品,應當使用冷藏設施;

(四) 冷藏溫度應當符合食品標籤明示溫度已經食品安全要求;

(五) 檢查食品,及時清理編制或者超過儲存期的食品;

(六) 其他需要檢查的與食品經營相關的設施。

第五條 本企業由專人按早、晚兩個時間段各檢查一次,並做好檢查記錄。如發現第四條所列問題應當堅決清理。

食品存貯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存貯制度,確保食品貯存安全。

第二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企業存貯制度是按照經營食品的品質特性分類進行存貯。避免食品存貯在惡劣的

條件下,是食品腐敗變質。

第四條 應距離開放式廁所(包括倒糞池、化糞池)、游泳池、垃圾桶(站)鄧汙染物較為集

中的有礙食品衛生的場所直線距離10m以上,並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汙染源的影響之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規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個人生活區分開。

第六條 食品要分類、分架、隔牆、離地上架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準,有異味或易吸潮

的食品應密封儲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儲存,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冷藏、冷凍時應分類擺放。

第七條 銷售生鮮食品的,應當按照生鮮品的保鮮溫度要求,選擇陳列裝置,陳列裝置應保持清潔,無積水和汙漬。

第八條 貯存生鮮區域的商品和原材料、輔料應配置必要的低溫貯存裝置,包括冷藏庫(櫃),

冷藏庫(櫃)溫度-2℃--5℃,冷藏庫(櫃)溫度低於-18℃。

第九條 採用高溫保藏銷售熟食的應當另設專櫃,設定隔離設施和能夠開合的食品輸送窗。

第十條 食品貯存應配備專用的消毒裝置、隨時對存貯裝置、工具、容器等進行洗涮消毒。 第十一條 食品儲存要做到先進先出,儘量縮短儲藏時間,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

變質、黴變、生蟲,及時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