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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的原則

交通事故賠償的原則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僅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從民法講,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應予全部賠償,該損失是指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包括財產的直接減少和失去的“可得利益”即間接損失。所謂“可得利益”,是根據“合理預見”規則,當事人已經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必然能夠得到的“預期收益”。但是也可透過立法,採用 “合理限制規則”,對賠償加以限制。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僅賠償時產的直接損失。財產直接損失是指被交通事故損毀財物的實際價值,包括被損毀的車輛、物品、道路、設施、建築物和牲畜等。至於由直接損失引起或牽聯的其他可得利益損失,則是間接損失,不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列。

(二)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損害賠償

這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重要原則,交通事故責任越大,承擔的'損害賠償的比例就越高,沒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當事人,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一般的賠償比例:全部責任為100%,主要責任為60一90%,同等責任為50%,次要責任為10一40%。

(三)機動車方負無過錯賠償

做為高速運輸工具的機動車,在執行中造成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損害的.根據我國道路交通法七十六條規定,即使機動車方無過錯,在交通事故中體現為機動車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對人身損害,除賠償由此引起的財產損失外,還應賠償一定數額的撫慰金

人身損害是一種非財產損害,包括對人生命、健康的損害。這種損害既包括由此引起的財產損失,如醫療費、誤工損失等;還包括對死者家屬精神上的損害。對死者家屬給予一定的死亡補償費,是對死者家屬的一種精神撫慰金。

(五)公平合理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時,公安機關即無法確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從而無法確認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及如何承擔損害賠償。此時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很據具體情況.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