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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依據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依據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後,“找誰索賠”、“損失多少”等問題是受害人最關心的問題。《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對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規定了嚴格責任原則,以體現對交通弱勢群體的保護。與過去無過錯原則(賠償10%)有很大區別。一般情況則都要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民事責任。除非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可以減輕責任。減輕責任部分為10%至50%之間,法和條例均未規定,擬請高法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關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

關於賠償專案和計算標準的規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透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3]20號)對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出法律解釋後,《實施條例》未再規定賠償專案和計算標準,【2008-08-17】公安部發布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各地根據本省統計局公佈的本省(區、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等,確定各項賠償專案的基數和年限,計算出總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提到"受訴法院所在地"的費用標準,是指其所在的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

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專案和標準計算。人身損害賠償的專案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其中,誤工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當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間不能上班造成的誤工費,二是因處理交通事故善後事宜的誤工費。三是進行輕重傷與傷殘等級檢驗鑑定的費用、營運車輛停駛造成的間接損失、車輛施救費、停車看護費費用等。

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財產損害賠償的範圍主要包括:修車費;車上貨物損失等。修車費:根據修車發票上的合理數額認定,如果車輛已經報廢應折價賠償;事故中車上物品的`損壞賠償,應當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是指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導致民事主體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它是侵權行為法所認可的,與財產損失、死亡、傷害、社會評價降低等相併列的,侵權行為作用於受害的自然人的人身權,尤其是人格權所導致的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狀況。屬於非財產損害的一種。非財產損害,指不法侵害權利人受法律保護的人格權、身份權和財產權等造成的非物質利益及人身利益上的損失。

提出的賠專案與償數額要合法,如果訴訟請求賠償數額太高,還存在一個訴訟費用承擔的問題。多提出來的不合理的費用是要自己承擔的,所以請求賠償數額不可漫天要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