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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要不要籤合同?

試用期要不要籤合同?

試用期要不要籤合同?要!

大學畢業生小陳剛到一家企業工作,企業方面稱,工作頭一年為試用期,因他還不是正式職工,因此要待試用期結束才能籤合同和參加社保。小陳曾聽說,與用人單位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籤勞動合同,但企業解釋說頭一年是試用期所以不籤合同,似乎也有道理,他有些糊塗了,特向本報諮詢。

“使用員工就必須籤合同!”對此,市勞動保障局勞動關係處的專家說得直白。專家解釋說,勞動合同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應依法為員工參加社保。在試用期,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專家還指出,試用期多長,也不是單位說了算,比如小陳的'情況中,單位說工作頭一年為試用期,這是不妥當的。按國家有關法規,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這位專家表示,在實踐中,確實有不少用人單位口頭與勞動者約定3個月或6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認為試用合格,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解除勞動關係。實際上用人單位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說。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將按照事實勞動關係進行處理,單位往往要“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