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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營改增後的勞務分包管理

關於建築業營改增後的勞務分包管理

(一)影響分析

營改增後,勞務分包商屬於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建築企業,勞務分包商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將直接影響總包方的分包成本。

營改增後,按淨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如果分包商仍不開具發票給總包方,總包方的分包成本無進項稅額抵扣且不能實現差額計稅,增加總包方增值稅稅負。並且,因勞務分包成本沒有發票,分包成本不得在總包方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要求分包商開具發票給總包方,分包方可能要求總包方對其繳納的增值稅進行補償,此種方式與營業稅方式下相比,對總包方利潤沒有影響,只是由原來的稅費負擔變為分包成本的增加。

(二)管理建議

建築業營改增後,為加強勞務分包成本的進項稅抵扣管理,提出以下管理建議:

1、修改勞務分包合同

營改增之前,建築企業的勞務分包合同,分包價格條款部分是淨價(即不含稅價),且無提供發票型別合同條款。建築業營改增後,建議總包方修改合同條款,將分包價格條款改為含稅價格,列明分包價款和增值稅,增加要求勞務分包商提供增值稅發票條款。

2、與勞務分包商談判

建築業營改增後,勞務分包商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總包方,但勞務分包方因提供發票而多增加的稅收成本,會要求總包方為其承擔。建議總包方制定勞務分包談判策略,在總包方選擇一般計稅時,控制不含稅價格,在總包方選擇簡易計稅時,控制含稅價格。

3、總包充分抵扣

如果總包方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可透過以下原則充分抵扣進項稅:

(1)加強與分包商的結算管理,堅持“先開票、後付款”的原則,在分包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確保及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時抵扣進項稅,減少資金佔用。

(2)對於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勞務分包商,總包方應與其協調,儘量採取純勞務分包模式,由總包方自行採購勞務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小型機具及裝置租賃服務等,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加總包方的進項稅抵扣。

4、分包方清包工方式的選擇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一條第七款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即勞務分包在滿足上述要求時,可以選擇採用簡易徵收方式計稅。

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勞務分包,總包方需考慮分包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和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對於總包進項稅抵扣及相關附加稅的影響。可要求勞務分包方分不同計稅方法進行明細報價,總包方分別測算對應的影響,綜合考慮並與勞務分包方談判確定勞務分包方的計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