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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無責任賠償的依據

交通事故無責任賠償的依據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主次責任、全部責任、無責等,根據交通事故責任不同確定賠償責任,法律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責任也要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無責賠償的依據是什麼?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民事立法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條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上述規定明確以下內容: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無論受害人是否有過錯,都可以獲得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首先推定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只有在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3. 即使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也要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