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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關於交通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車輛保管不當車主擔責

2013年5月的一天,胡女士店內的員工陳某發現店內燈泡壞了,打算去買個新的更換,看到胡女士隨手放在桌上的車鑰匙,為圖方便於是駕著胡女士轎車外出。誰知,陳某行駛途中與行人李某發生碰撞,造成李某九級傷殘,經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為此,李某將陳某和胡女士一同告上寧海法院,要求兩人賠償損失11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胡女士將車鑰匙隨意放在桌上,為陳某開走車輛並肇事提供了機會,存在明顯過錯,應對李某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令胡女士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計9萬餘元,對超出交強險部分承擔30%的過錯責任,計500餘元,其餘賠償責任由陳某承擔。

■法官評案

主審法官稱,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2010年出臺的《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了未經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許可,擅自使用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擅自使用人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機動車所有人在管理上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促使雙方謹慎管理和使用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