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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概念及適用範圍

合同法的概念及適用範圍

合同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的法律,它主要規範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有效和無效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問題。

合同作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並不是適用於各種經濟活動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體之間的商品和勞務交換的'法律形式。我們所說的交易是指平等主體基於平等自願及等價有償原則而發生的商品和勞務的交換,由這些交換所發生的交易關係構成了合同法的調整物件。在市場中,各種交易關係不管是發生在公民之間,公民法人之間,還是法人之間,不管這種關係的客體是生產資料還是生活資料,是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財產,還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只要是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都應當由合同法調整,並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準則。由此可見,合同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則。

具體來說,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是:

(1)適用於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2)適用的合同包括各類民事主體基於平等自願等原則所訂立的民事合同;

(3)適用範圍既包括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也包括當事人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由此也可見,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具體來說,這些關係不應當由合同法調整:

(1)政府依法維護經濟秩序的管理活動,屬於行政管理關係,不是民事關係,適用有關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適用合同法;

(2)法人、其他組織的內部管理關係,適用有關公司、企業的法律,也不適用合同法;

(3)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也不適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