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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無固定期限合同不等於鐵飯碗

合同法案例:無固定期限合同不等於鐵飯碗

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後,很多員工都想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覺得這樣保險,等於端上了鐵飯碗。正因為如此,不少用人單位既想繼續聘用員工又不想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學校:想續聘又不想籤無固定期限合同

許校長說,他們學校雖然是事業單位編制,但對聘用的代課老師已納入勞動合同管理,李老師就是其中的一位。

2008年底,李老師被學校聘為代課老師,經過一段時間試用,學校覺得李老師工作能力很強,他的課也深受學生們喜歡,就與李老師簽訂了為期一年(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這期間,李老師不斷鑽研業務,虛心向其他老師請教,又深受學生喜歡,因而在學校取得了非常好的口碑。到了2009年底,學校與李老師又續簽了為期兩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

現在學校與李老師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再籤勞動合同就屬於第三次了,李老師提出與學校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學校既想繼續聘用李老師,但又不想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於是想出兩招兒:第一,在與李老師簽訂的第二次勞動合同中,註明合同期續訂5年; 第二,如果第一招兒不行,那就與李老師協商,把第二次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時間變更為六年,按法律規定這樣就算變更勞動合同,可避免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

既然想與李老師續聘,那為什麼又不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許校長告訴記者,學校目前生源比較多,有的年級甚至十幾個班, 所以學校聘用了很多像李老師一樣的`老師。如果過幾年招生減少,學校用不了那麼多老師,對於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老師們,學校不能辭退, 到時就得養起來,這無疑會成為學校的負擔。

專家:無固定期限合同也可解除或變更

學校的做法是否合法呢,記者昨天採訪了北京市豐臺區工會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徐嚴嚴。

徐律師說,《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第3項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謂“連續兩次訂立”,是指連續兩次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時,雙方簽訂同意續簽勞動合同書的情況。本案中,該校分別於2009年1月、2010年1月兩次與李老師簽訂勞動合同,已經構成“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學校想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義務從法律上講是不可能。

對於許校長提出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承擔更大風險的顧慮,徐律師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把雙刃劍,在更好的保護勞動者勞動權利的同時,也賦予了用人單位更便利管理員工的權利。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只要協商一致,或者勞動者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用人單位一樣可以解除或者變更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