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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訂勞動合同的程式、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

續訂勞動合同的程式、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

一、續訂勞動合同的程式

(一)一般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用人單位應書面瞭解勞動者的意向。

(二)對有續訂合同意向的員工,用人單位應及時確定是否與其續訂的意向。

(三)雙方當事人協商要約和承諾,實際是對原合同條款稽核後確定繼續實施還是變更部分內容。

(四)協商一致後,雙方簽字或蓋章。實際操作中可以重新籤一份,也可以填寫續簽合同單(該續簽單一般附在勞動合同後面)。

二、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

《勞動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裡明確了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兩個條件;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二是當事人雙方同意續訂合同。只要具備這兩個條件,勞動者就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要求,用人單位就應當無條件地與勞動者續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