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銷售固定資產會計處理分錄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含摩托車、汽車、遊艇),應開具普通發票,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含摩托車、汽車、遊艇),無論是何時購入或自制的,由於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因此只要在2009年1月1日以後銷售,應開具普通發票,均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例】一般納稅人甲公司2009年4月1日出售2009年1月1日購進的生產裝置,原值60萬元,原進項稅10.2萬元,已提折舊3萬元,售價55萬元,增值稅稅率17%,款項已收存銀行。
借:固定資產清理 570000
累計折舊 30000
貸:固定資產 600000
借:銀行存款 6435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93500
借:營業外支出 2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000
若甲公司出售2008年12月31日前購入的裝置,原值70.2萬元(含增值稅),已提折舊5萬元,開具普通發票,售價60萬元。款項已收存銀行。
借:固定資產清理 652000
累計折舊 50000
貸:固定資產 702000
借:銀行存款 6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6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600000÷(1+4%)×4%÷2]11538.46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538.46
借:營業外支出 63538.46
貸:固定資產清理 6353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