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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法律後果如何

合同解除法律後果如何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提前終止合同,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聯絡密切,但不相同。在我國,法律並未嚴格區分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它們的關係比較混亂。從廣義上說,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包括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和合同解除後的財產如何處理等問題。合同解除依照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把它分為不同的種類。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法律後果如何,理論界存在分歧,本文這一問題作初步的探討。合同解除是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效力的消滅。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對此容易讓人理解和接受,但對於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係應該如何處理,這是合同解除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即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中外法學界及立法例都有不同的態度。

一、合同解除的種類

合同的解除分為廣義的解除和狹義的解除兩種。廣義的合同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狹義的合同解除僅指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是合同的效力溯及消滅的意思表示。這裡僅研究狹義的解除,故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以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憑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滅的權利。

(一)依據解除權發生的依據不同,可將解除權分為法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權。

所謂法定解除權:指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解除權,如給付遲延、給付不能、給付拒絕、不完全給付等。約定解除權: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後、生效前約定保留解除合同的權利。約定解除權不同於雙方解除,約定解除是雙方在解除事由發生前的約定,而雙方解除事在解除事由發生後的約定。因此兩者發生的時間不同。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本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但在合同依法成立後、全部履行之前,由於主客觀情況的變化,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宜履行,甚至由於當事人一方嚴重違反合同而造成合同不履行,卻不允許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作為救濟,無疑對其不公平,故有必要規定法定解除權。而約定解除權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產生的,其本身具有更大的靈活性,更能適應多變的市場。可見,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共同構成對當事人的救濟,使其儘早擺脫不必要的履行合同關係,防止人力物力資源的浪費。

(二)依據合同解除方式,可以分為單方解除與協議解除。

單方解除是指根據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協議解除,也稱作合意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達成將訂立的合同加以解除的協議,即以一個新的合同來解除既有的合同。這個新的合同實際上就是一個解除合同或叫反對合同。

(三)依照合同解除條件是否由法律直接規定,合同解除可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因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合同解除的條件而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因發生法律直接規定的條件而解除合同。而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稱為解除權人的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具備時,有解除權人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制度。

二、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

合同解除權是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內容。合同解除具有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對此容易讓人理解和接受,但對於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係應該如何處理,這是合同解除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所謂合同解除權是指合同成立後,尚未履行或履行完畢前,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根據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直接規定,解除合同從而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中外法學界及立法例都有不同態度。

(一)外國法學學者對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觀點

各國立法對合同解除效力的規定不盡相同,但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類:一種是規定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如《日本民法典》第54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行使其解除權的時,各當事人負有使相對人回覆原狀的義務,但不得侵害第三人的利益。”《法國民法典》第1183條、《德國民法典》第346條、舊中國民法第259條、《匈牙利民法典》第319條也都明確會定合同解除與有溯及力。另一種是規定合同解除無溯及力。如《原民主德國民法典》第79條第1款規定:“契約的變更或解除僅對未履行的剩餘部分有效。”

但總體而言大陸法系學者對主張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問題涉及三種觀點:一是直接效力說,認為合同解除溯及力合同成立消滅合同的效力,合同一經解除,視為自始不存在,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應當回覆原狀。二是間接效力說,認為合同並非消滅合同所產生的債務關係,而是阻卻其效力的發生,已經履行的發生返請求權,尚未履行的發生拒絕履行抗辯權。三是折衷說,認為自合同解除時起尚未履行的債務從此消滅,已經履行的發生返還請求權。三種觀點中,第一種觀點為通說。各國立法對合同解除效力的規定也不盡相同。德國、法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大都在立法中規定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英美法系內部對此問題分歧較大,英國法認為合同解除無溯及力,美國法則認為合同解除有溯及力。

(二)我國法學學者對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觀點

我國學者對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的觀點爭議較多,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⑴合同解除一般無溯及力,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一般只對合同的未履行部分發生效力。⑵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持此單法的學者又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⑶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應對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做出合理的限制。我國三個合同法對合同解除有無溯及力均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們認為,合同解除有溯及力,贊同大陸法系學者的“直接效力說”,同時贊同我國有的學者對此持的理由。隨著爭論的深入,主張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觀點逐漸成為主流觀點,原來主張合同解除無溯及力的學者大都不再堅持他們的意見。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更有利於非違約方的利益之保護。合同解除是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目的是為了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合同解除有無溯及力應以是否有利於非違約方利益之保護為主要衡量標準。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更有利於非違約方利益的保護。我國法律以前對合同解除的效力未作明確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問題,其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的,已經履行的,根據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可見,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可以具有溯及力,但規定仍未具體明確,給法律適用帶來了盲目性。

(三)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主要影響因素

合同解除可以具有溯及力,但這只是一種可能性,具體到某一特殊合同時,要使這種可能性轉為現實性,必須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具體合同具體分析。大體說來,影響合同解除溯及力的因素主要有:

1、債權利的自由選擇。一般來說,具有解除權的當事人為合同的守約方。周全地保護債權人利益是合同解除制度的價值取向所在。在立法上承認或不承認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的國家,以及在理論上承認或不承認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的觀點,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維護債權力利益。必須指出,保護債權人利益首選應是尊重債權人的自由選擇,而不是代替債權人做出選擇,不能把別人的意志硬加在債權人身上,並且把它說成是債權人的意志。債權人的自由選擇,是合同自由的組成部分,它不僅包括債權人是行使解除權還是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權做出自己選擇。如果債權人不選擇恢復原狀,合同已經履行的部分不得恢復原狀。此時,對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損失,可採用請求不當得利返還,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方式解決。毫無疑問,允許債權人行使解除權時選擇是否恢復原狀比起只能恢復原狀,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2、具有恢復原狀的可能。解除權人選擇解除合同和恢復原狀的意思表示後,是否有會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還應看恢復原狀是否有可能。返還不能的合同不能恢復原狀。所謂返還不能,是指合同標的物具有特殊性,造成客觀上不能恢復原狀,包括租賃、借用、消費信貸等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和倉儲保管、技術服務、委託加工、建設工程承包等以提供勞務、技術成果為標的合同或合同的標的物因法律行為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而無法返還,或合同標的物事實上不能返還等。這類合同解除後不會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是因為返還不能,而非因為它是繼續性合同。

3、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當事人在約定一方解除合同條件時,也對能否恢復原狀的問題一併約定,且這種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則從其約定。在此情況下,約定了有解除權人解除合同時可以要求恢復原狀的,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反之,合同解除則無溯及力。如果合同當事人在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對能否恢復原狀未作約定,則在尊重債權人選擇的基礎上參考其他因素,判別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4、合同解除的原因。合同解除的原因大體認為兩類:一是因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的事由而引起的解除即違約解除;二是因無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而引起的解除即非違約解除。違約解除應側重於對守約方利益的保護和對違約方違約行為的制裁,並以次來解除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非違約解除則應從公平地維護當事人雙方利益的角度來解釋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5、合同解除的宏觀經濟效益。從宏觀上說,合同解除是涉及到對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現存的利益關係的重新調整和安排,在不影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法律對於合同解除不加干涉。如果合同解除後恢復原狀的結果導致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喪失,則法律不允許,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也不應支援。例如,委託合同的解除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由於整個交易秩序就是眾多第三人的集合體,出於維護整個交易秩序的安全的目的,不能賦予此類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

三、關於合同解除的效力問題

合同解除有無溯及力應以是否有利於非違約方利益之保護為主要衡量標準。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更有利於非違約方利益的保護。由此可見,合同解除如果有溯及力,就是發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如合同解除沒有溯及力,則接觸以前的債權債務依然存在,當事人對已經履行的部分不負恢復原狀的義務。我國法律以前對合同解除的效力未作明確規定,《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的,已經履行的,根據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據此規定法律解除的效力有:

(一)恢復原狀

在合同尚未履行時,解除具有溯及力,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全部消失,當事人之間當然恢復原狀從而無從產生恢復原狀義務的餘地。恢復原狀是合同溯及既往消滅的法律後果之一,是指合同在部分履行後被解除時,當事人有權請求復原已經做出的履行,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雙方當事人相互返還給付的義務,包括以下內容:⑴、在原給付物存在時,自然要求返還原物,在原物不存在時,如果原物是可以代替之物,因一般並不重視其修改,可以同一種類物返還;原物是不可以代替物時,可按合同解除當時該物的價款返還,有人認為,在這裡原物毀壞、滅失及其他不能返還的事實,是否為受領人的過錯所致,可以不問。我認為如果受領人為解除權人,特定物因歸責於受領人原因損壞,滅失時由於受領人溯及既往的合同解除權消失,所以給付人拒絕受領人恢復原狀的請求,也就是說,給付人對作價返還可以不接受。⑵、對於受領的標的物所生息也應一併返還,受領物為金錢時,應返還自受領時起的利息;雙方當事人協議或約定在恢復原狀時孳息或利息不返還的除外。為了體現對違約方的制裁,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恢復原狀時,非違約方對受領標的物的孽息或利息可以不予返還。⑶、領的標的物被使用過,原價值有損耗的,在返還原物時應對其損耗作價,由受領人一併返還。在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受領人為非違約方時,標的物因被使用而產生的損耗可以不作價返還。

(二)尚未履行的債務不再履行和不當得利返還

合同的解除不管有無溯及力,尚未履行的債務不再履行,是其自然的法律後果,但是對無溯及力的合同的解除,雙方在各自履行的數量上不對等時,由於解除前的合同關係仍然有效。採取所有物返還是不得的,唯一的辦法是運用不當得利的制度加以解除,即受領人將其多得的利益按不當得利規則加以返還。

不當得利在效力方面屬於債權效力而非物有效力,所以不當得利的返還範圍應以受領人知道取得的利益無根據時現存的利益為限,而不以應有利益為限。

(三)損害賠償

我國民法採用了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關存的原則。

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並存在於立法和法學理論中,是就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兩者之間的關係而言,在具體情況下,合同解除時損害是否發生,將取決於以下方面:

1、損害確實存在。在合同解除時,只有損害確定存在,才會發生損害賠償問題,如果當事人並未受到損害,自然不發生損害賠償。至於受到損害的原因可以不問。

2、損害賠償責任依法不能免除,合同解除後,儘管有損害的發生,但是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損害賠償的責任應該免除的,也不發生損害賠償問題, 如果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不能依法免除的,則在同解除後,可以發生損害賠償。

(四)同時履行

當事人雙方因解除合同所產生的相互義務應同時履行,並準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定。

(五)合同解除後不影響原合同某些條款的規定

合同解除後使原合同的某些條款失去效力,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但不是原合同的一切條款都是區效力。《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第81條第1款規定:“宣告合同無效解除雙方在合同中的義務,但應負責的任何損害賠償仍應負責,宣告合同的無效,不影響合同中關於解決爭端的任何規定,也不影響合同中關於雙方在宣告合同無效後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其他規定。”我國合同法第98條也肯定了這一點。

綜上所述,現實生活中的合同種類繁多,不同性質的合同所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不相同的。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包括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和合同解除後的財產如何處理等問題。合同解除如果有溯及力,就有發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已經部分履行的合同被解除後,有時可以恢復原狀,有時則無法恢復原狀。在無法恢復原狀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性質和履行情況請求採取其他補助措施。如果合同解除沒有溯及力,則接觸以前的債權債務依然存在,當事人對已經履行的部分不負恢復原狀的義務。合同解除有無溯及力應以是否有利於非違約方利益之保護為主要衡量標準。因此,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包括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和合同解除後的財產處理。合同解除可以具有溯及力,但這只是一種可能性,具有到某一特殊合同時,要使著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必須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具體合同具體分析。合同解除後的財產處理包括恢復原狀、不當得利返還和損害賠償等。其具體實施要根據現實因素的發生而機動處理。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的,已經履行的,根據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由此可見,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更有利於非違約方利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