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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行業評估報告

房地產行業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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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估價當事人:

估價當事人是指一個估價專案中與估價活動有直接關係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估價委託人、估價機構和估價師。其中,估價委託人是估價服務的直接需求者和直接物件,估價機構和估價師是估價服務的提供者。

(一)估價委託人

(二)房地產估價機構

(三)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二、估價目的:

估價目的是指一個估價專案中委託人對估價報告或估價結果的預期用途。它取決於委託人對估價的實際需要,即委託人將要拿未來完成的估價報告或估價結果做什麼用。例如,是為借款人向貸款銀行提供抵押房地產價值證明或貸款銀行判斷抵押房地產價值提供參考依據,還是為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確定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稅務機關核定某種房地產稅收的計稅依據、保險公司衡量投保房屋的保險價值、人民法院確定拍賣房地產的保留價、房地產買賣雙方協商成交價、政府確定劃撥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應補交的出讓金等費用提供參考依據。

三、估價時點:

估價時點也稱為價值時點、價值日期,是指一個估價專案中所評估的價值對應的時間。由於同一估價物件在不同的時間會有不同的價值,所以估價時必須弄清評估的是估價物件在哪個時問的價值。這個時間就是估價時點。估價時點不是隨意確定的,它取決於估價目的,可以是現在、過去或未來的某個時間,一般為某個日期,用公曆年、月、日表示。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確定估價時點應在先,得出評估價值應在後。有關估價時點的確定等內容,見本書第五章第四節“估價時點原則”。

四、估價物件:

估價物件也稱為被估價房地產,當其為房屋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土地使用權以外的房地產權利時,如租賃權、地役權、抵押權時,也稱為被估價權益,是指一個估價專案中需要評估其價值的房地產及相關其他財產。估價物件由委託人和估價目的雙重決定。

五、價值型別:

價值型別是指一個估價專案中所評估的具體某種價值。估價雖然通常講是評估估價物件的價值,但因價值的種類較多,每種價值的內涵不同,並且在同一估價物件和同一估價時點下這些價值的大小一般也不相同,所以到了一個具體的估價專案,就不能籠統地說是評估估價物件的價值,而必須明確是評估哪種價值,包括價值的名稱、定義或內涵。在一個估價專案中,價值型別不是可以隨意確定的,而應根據估價目的來確定。

同一估價物件可以有不同型別的價值,即同一估價物件的價值不是唯一的。但同一估價物件的具體某種價值是其在相應的估價目的'特定條件下所形成的正常值,理論上它是唯一的。例如,同一房地產在買賣情況下雖然實際的成交價格有高低,但客觀上有其正常的買賣價格;在徵收情況下雖然實際的補償金額可能有多少,但客觀上有其合理的補償金額;在抵押情況下雖然不同的人對抵押價值的高低有不同的見解,但客觀上有其正常的抵押價值。而上述正常的買賣價格、合理的補償金額、正常的抵押價值,彼此之間可能是不同的。

按價值的前提或內涵等實質內容來劃分的價值型別,主要有市場價值、投資價值、謹慎價值、快速變現價值、在用價值和殘餘價值。其中,市場價值是最基本、最常用的價值型別。有關價值型別的詳細內容,見本書第三章第四節“房地產價格和價值的種類”。

六、估價依據:

估價依據是指一個估價專案中估價所依據的法規、政策和標準,包括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的有關司法解釋,估價物件所在地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所屬部門頒發的有關部門規章和政策,估價物件所在地人民政府頒發的有關地方政府規章和政策,以及房地產估價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指導意見和估價物件所在地的地方標準等。例如,《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房地產估價規範》、《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北京市房屋質量缺陷損失評估規程》等。

廣義的估價依據還包括委託人提供的估價所需資料,估價機構和估價師掌握、蒐集的估價所需資料。為了使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可靠,估價機構和估價師應要求委託人如實提供其知悉的估價所需要的估價物件的權屬證明、歷史交易價格、運營收入和費用、開發成本(包括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等)以及有關會計報表等資料,並要求委託人保證其提供的資料是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的,沒有隱匿或虛報的情況;估價師還應對委託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慎檢查。

還需要說明的是,在實際估價中,選取估價依據應有針對性,主要是根據估價目的和估價物件來選取。不同的估價目的和估價物件,估價依據有所不同。另外,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範》是效力最高的估價標準,其要求是估價的底線。鼓勵估價機構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並在不同有關法規、政策、標準相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