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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辭工,擔心公司工資不發,能否受到法律保護?

不批准辭工,擔心公司工資不發,能否受到法律保護?

我上月在一酒店找到一份工作,安排到男浴去工作,7天試用,7天后籤合同,人事部說,工作滿1月到3月就加100元工資,看錶現,表現好就過1月就加。我已經在酒店的人事部簽訂了合同。不過工作待了22天(包括試用的7天),家人不希望我繼續在哪做了,浴室裡的員工12個人,就有7個人有離職的傾向,我想做到12月底,擔心辭職申請不予批准,後來找人事部,人事部的人說要辭職申請要到管理我們的總監那要取離職申請,並要求總監同意簽字,不過我今天和總監溝通了半天,他只肯讓我明年清明節時離職,也就是不肯給我離職申請書,也不同意我12月31日離職。

這人事部說不透過正規的.途徑離職,工資是不給發的。我的工資是一個月壓一個月的。也就是要求總監同意簽字,我才能正常離職,工資不會少。

可是《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是離職是可以離職,酒店不給工資,他把話撂這,非正常途徑離職不發工資的.

大家說說看,我自己寫份辭職報告(不問公司要),是否能收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