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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為交通事故賠償義務

關於保險公司為交通事故賠償義務

保險公司為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應當作為民事訴訟被告嗎?

發生交通事故後,可以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再有肇事方承擔,意思是保險公司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那麼在交通事故訴訟中,保險公司可以作為被告被起訴嗎?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額的…”。該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保險公司的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是賠償款支付的主體,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的支付過程中可能與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出現拒付或少付保險費的現象,需要民事判決強制理賠;我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此應取得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保險公司有義務直接對受害人給付賠償金。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可以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

保險公司以自身作為被告不適格的理由:一是保險公司不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或責任方,對受害人無直接賠償責任;二是某簽訂的第三者責任車輛保險合同屬於一般商業保險,並非強制性保險,國務院尚未制定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實施辦法,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尚未開展,現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三是道路交通事故是侵權行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保險合同關係,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不應在同一案件中審理。

保險公司成為被告的理由

1、《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險種為強制性保險,中國保監會《關於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為積極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精神,實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與《條例》出臺前各項改革工作的順利銜接。5月1日起,各財產保險公司暫時按照各地現行做法,採用公司現有三者險條款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強制三者險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事實上保險公司的第三者責任險已經納入了強制保險的範疇,即車主必須要投保該項險種,在實踐中,交警部門在機動車上戶、過戶、年檢都要求必須投保該險種。因此,保險公司應按現有的第三者險來履行第三者強制險。投保人自願購買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與投保人被依法強制購買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都屬於商業保險。實施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只是國家透過行政管理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手段,投保人被強制購買的仍然是商業保險。

2、受害第三者對保險公司在所承保的`責任保險範圍內享有直接請求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該法條賦予了受害人以直接請求權,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負有直接支付義務。另外,《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作為投保人自願購買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依照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義務;從80年起全國就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保險人亦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法對於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同樣賦予了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

3、在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不會導致其賠償責任加重。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損害,保險公司就應當首先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責任對受害人予以直接賠償,而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承擔事故責任及責任大小。如果其損害超出了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其超出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則由事故當事人按照相應的歸責原則(機動車之間按過錯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間按無過錯責任)進行分擔。保險人無論是依照保險法還是依照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履行賠償義務,都只是在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範圍以內承擔賠償責任,並不會導致其賠償責任加重。

4、合理合法,符合國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更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穩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因此,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受害者直接承擔責任合理合法,更符合國情。

5、保險公司與受害第三者間具有實體上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立的是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的無過錯責任(或稱嚴格責任)。即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損害,保險公司就應當首先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責任,對受害人予以直接賠償,而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承擔事故責任及責任大小。損害超出了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其超出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則由事故當事人按照相應的歸責原則(機動車之間按過錯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間按無過錯責任)進行分擔。因此,保險公司對受害第三者所負的嚴格責任,兩者之間具有實體上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償的相關規定,在交通事故訴訟中,可以將保險公司作為被告同肇事方一起提出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