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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淺析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淺析

一、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兩個要素是要約和承諾。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指一方當事人將自己的要求告訴另一當事人;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如果該意思表示有效,雙方的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承諾在什麼時候生效呢?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在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但是,我覺得應該分兩種情況:

承諾在要約規定的時間內到達要約人處,或者到達法律規定的地方都能生效。如在我們公司很多合同採用資料電子形式訂立合同,當資料電文進入指定的系統,即使收件人並不一定立即收到,合同也算成立。

第二種情況是承諾在要約規定之外的時間到達要約人處,這時候的承諾一般而言不生效,也有很多學者把它理解為一種新的要約。但我覺得是一種待定效果:如果要約人仍然願意接收這個承諾,那麼合同則可以成立;但是如果要約人否認這個承諾,那麼,這份承諾即變成新的要約,以前的要約人如果可以提出新的條件,同時他的地位轉變為承諾人了。

二、合同的生效

在我們日常簽訂合同時,一般我們會在結尾添上一條:本合同(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生效。從法律角度而言,雙方簽字蓋章,表示對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是這樣的合同是不是生效呢?如果雙方都自覺履行,直至合同履行完畢,沒有發生法律糾紛,那麼這份合同是完美的(但不能算有效)。但一旦發生糾紛,想透過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那麼,法律首先就要考慮合同是否生效。

《合同法》規定,生效的合同應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訂立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並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這就要求籤訂合同的法人必須具備法律或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能力,而公司的代理人必須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合同雙方簽訂合同時,必須處於自身真實的意思在合同上簽字,沒有重大誤解,沒有欺詐、脅迫等情況。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要求合同簽訂的目的符合法律規定,有利於社會公共利益,如簽訂買賣毒  品的合同就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無效合同。

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以下情況下籤訂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的成立後只有符合生效的要件且不違背無效的要求,才能是生效的,只有簽訂生效的合同,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我們自己的合法權益。而這些,正是合同的當事人在平時簽訂合同中重要考慮的幾個要點之一。

合同成立時間如何確定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33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根據第25條規定,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條、33條又規定了不同的合

同成立時間規則,這三個條文的適用關係是:若同時存在各條適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應以第33條為準;若同時存在第25條、32條適用情形的,應以32條為準;若只存在第25條適用情形,或雙方簽字蓋章時間與

承諾生效時間一致,則可適用第25條,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發出要約,乙公司於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諾並於當日到達,甲公司於10月15日在合同上簽字後再寄給乙公司,乙公司於10月20日在合同上蓋章,後甲、乙雙方又於10月25日簽訂了合同確認書。在這個案例中,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時間應為1998年10月25日。

注意:第32條中的簽字與蓋章之間是選擇關係,即當事人既可以只簽字而不蓋章,也可以只蓋章而不簽字,也可以既簽字又蓋章。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行為既可以同時同地完成,也可以異地完成。在異地完成情況下,以最後一方當事人完成簽字或蓋章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2)什麼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合國效力的表現:

①合同對當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為雙主事人訂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產生的法律效力,每一個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個合同之間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例如:貨物買賣合同的效力體現在買方負有交付價款義務而取得貨物的權利,賣方負有交付貨物義務而取得價款的權利上。但房屋租賃合同,一方負有交付房屋給他人佔有、使用而享有獲得租金的權利,另一方負有交付租金義務而享有佔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權利。

(3)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係如何

合同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後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評價,產生了當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①主體合格,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實;③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某些特殊合同,須辦理特殊手續,如批准、登記等。

二者關係如下:

①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無所謂生效。反之,一個合同生效了,意味著它已經成立了。

②合同成立並不意味著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後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a.大多數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說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時間;b.合同成立後永遠不生效,即無效合同;c.合同成立後處理效力待定狀態,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時缺乏的生效要件後來能否得到補正;d.合同成立後並不立即生效,生效時間視所附期限何e.f.合同成立後並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應當辦理的批准、登記手續後地生效。

③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某一類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則此時批准、登記手續為該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辦理了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就應當認定該合同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