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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合同未滿就離職,公司該怎麼處理?

員工合同未滿就離職,公司該怎麼處理?

公司與員工已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未滿,員工就要離職,公司規定員工辭職需提前一個月,但是他們沒有做到,說走就走,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還要支付他們全額的工資嗎?我們公司規定試用期內的員工可以提前三天打辭職,所以我想把他們按試用期的人員來對待,這樣工資就要按試用期工資來計算,以前的工資就算了,只是把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按試用期來算,也算是對他們違約的一種懲罰吧,但是現在有人說工資應該照發,不能扣,如果是這樣,那麼企業的利益怎麼講,難道員工違約,企業就一點辦法都沒有嗎,員工的違約責任怎麼處理?勞動合同應該維護雙方的利益,那麼企業籤這份合同起什麼作用?對這種違約的員工企業應該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