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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的“三養”

婚姻法規定的“三養”

什麼是“三養”?“三養”是婚姻法中規定的“撫養、扶養、贍養”三種義務關係的簡稱。

撫養,是指因婚姻家庭關係、非婚姻關係和擬製血親家庭關係而產生的對未成年子女的養育、教育義務(含祖父母、外祖父母)。

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養父母和繼父母對養子女和繼子女的撫養義務適用婚姻法有關對父母子女的關係的規定。

婚姻法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死亡或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

扶養,是指同輩人之間有負擔能力的一方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一方的幫助和援助。

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的權利。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撫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贍養,是成年子女對年老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應當承擔的生活上的幫助和援助。

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的權利。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認真執行“三養”法律規定,規範婚姻家庭關係,是建立平等、和睦、文明家庭的前提條件,也是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還是維護社會穩定、加速現代化建設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