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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退社問題研究的論文

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退社問題研究的論文

【摘要】本文結合現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在簡要闡述農民專業合作社基本理論的基礎上對合作社社員退社問題進行了研究。本文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的退社方式有社員主動要求退社、盲目跟風退社、隱形退社、被迫退社等形式,同時提出影響社員退社的因素包括農民自身因素、合作社內部因素和外部環境因素。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退社退社方式退社影響因素

一、引言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已有百年曆史,在多數西方發達國家,農業現代化的歷史程序經歷了多次轉變。在這一系列的轉變過程中,農民專業合作社一直髮揮著其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我國發展迅速。據統計,截至2012年3月底,全國依法註冊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超過55萬家,其中近5年的發展量相當於之前28年各類合作經濟組織總量的3.7倍。全國合作社數量平均每月增加約一萬家,已經覆蓋了全國91.2%的行政村;實有入社成員4300多萬,覆蓋了全國17.2%的農戶,每個合作社平均有近80名成員。①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蓬勃發展,相應問題隨之產生,合作社社員的退出問題就是其中之一。關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的退出的原因以及方式,完善相應的監管機制,對於加強社員之間的合作,提高合作社的發展能力和執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概述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概念界定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的弱小生產者在遵循平等自願原則的前提下,自發組織起來的、旨在透過共同經營實現改善自身經濟利益或提高自身經濟地位的組織。它是市場經濟的產物。長時間的世界合作運動的經驗表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是廣大分散的小規模經營的農戶進入市場、改善自身經濟地位的有效選擇(苑鵬,2001)。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在國際農民合作運動中存在多個學派,不同的合作學派持有不同的理論觀點,在對合作社的定義以及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亦有所差別。同樣,國內不同學者對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何種原則也是各執己見。

有學者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基本原則應以控制權、所有權與利益分配為核心展開,具體闡述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資源所有者、經營者與生產者三者分離原則;合作社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原則;合作社的非營利性原則(張小山、苑鵬,1991)。有的學者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要以服務社員、民主控制為核心,這是不可動搖地,如果動搖了,合作社就失去了這種制度形式的獨特性。合作社的基本原則應包括自願進出、社員使用、直接民主、惠顧返還等原則(徐旭初,2012)。

筆者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基本原則應當以國際合作社原則和中國法律規定原則為準。國際合作社聯盟在其第23屆代表大會上提出6條原則作為國際合作運動的指南。它們是:入社自由、民主管理、資本報酬適度、盈餘返還、合作社教育、合作社之間的合作。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退社的方式

農民專業合作社所堅持的原則是“入社自願,退社自由”,農民有自由選擇加入或者退出的權利。合作社社員的退出固然是合作社執行機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具有共同利益的社員之間的聯合與合作是合作社運轉的基礎。在合作社中,社員既是所有者,又是合作社服務的物件,只有社員願意向合作社投資和持續惠顧合作社,合作社才能執行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退社的形式是多方面的,歸納起來有如下幾種方式。

(一)社員主動要求退社

社員主動退社的方式是指社員經過慎重考慮權衡後主動提出要求請求退社,並且按照合作社法規中相關的程式規定主動辦理退社手續,以此退出合作社的方式。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第19條與20條以及21條對合作社社員退社的期限、方式等方面做了明確的規定。社員主動退社大多是從自身利益出發理性選擇的結果。

(二)盲目跟風退社

這種退社的方式表現為社員本身沒有退社的打算,但是看到其他人退社或者是受到已經退社社員的勸說而產生退社的念頭,從而主動提出退社要求,並依據合作社相關法規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最終脫離合作社。這種退社方式帶有很強的盲從性,多是受到他人的影響後做出的選擇。

(三)隱形退社

隱形退社(王鵬、霍學喜,2012)是這樣一種狀態,農民本身雖是合作社社員,但是並沒有享受合作社社員權利,也不履行社員義務,他們所加入的合作社多為一些“皮包合作社”或“偽合作社”。這種合作社是空殼的,沒有自有資金,甚至社員沒有入股或象徵性入股,“註冊資金”多是假的或虛的。這種合作社從形式上看,組織機構是健全的,也有理事會、監事會等名堂,但其實際控制者往往是某個“能人”、“大戶”或“老闆”,真正的農民合作十分鮮見(張德元,2011)。

(四)被迫退社

被迫退社的發生是普通合作社社員無法預見的,這種被迫退社的方式多是由社員所在的專業合作社經營管理不善面臨解散而引起的,或者是因為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產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而不得不退出合作社。被迫退社與主動退社有所不同,被迫退社的社員並非不願意留在合作社,社員退社是迫不得已;而主動退社的社員退社是基於自身意志經理智權衡後主動退出。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退社的影響因素

近幾年來,學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研究成果顯著,但是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退社問題的研究卻並不多見,尤其是針對合作社社員退社原因的研究較為稀缺。目前而言只有孫亞範以及王鵬、霍學喜等少數幾位學者對該問題做過實證分析。經過對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筆者認為合作社社員退社的影響因素可分解為三個方面,農民自身因素、合作社內部機制、外部環境因素。

(一)農民自身因素

所謂外因要透過內因產生作用,農民選擇退出合作社必定會受到自身因素的影響。首先年齡方面。根據一些學者的研究,年齡因素是影響合作社成員是否退出的重要因素。不同年齡的社員對合作社的依賴程度不同,年齡大的社員與年輕社員相比對合作社的依賴程度更強。因為年齡大的社員需要合作社的幫助更多,他們退社後的選擇更少、困難更多,所以他們不願意脫離合作社。而年輕社員不管是體力精力、思想眼界等都更有優勢,他們的不穩定性更強因而退社的機率更大。 其次是受教育程度方面。社員的學歷水平高低對其是否要求退社以及退社的方式都有較大的影響。受教育程度較高的社員更加理智,他們所做的退社決定大多經過理性思考與權衡過,因而退社的方式也以主動退社為主。受教育程度較低的社員對自身行為的控制和把握能力較弱,很容易受到外界不確定因素的影響盲目作出決定,往往會盲目退社、跟風退社。

第三,合作社成員對合作社的發展預期。農民在加入合作社時必定在主觀上有自己的預期或者說是希望,認為加入合作社以後會有一個怎樣高的收益。如果加入合作社以後所得的實際收益與社員一開始的預期有較大差距,收入沒有預想的那麼多,或者社員經過比較後認為加入合作社所得的收益比不上從事其他行業的收入,就會有一部分社員主動選擇退社另作其他打算。

(二)合作社內部影響因素

合作社內部因素對於合作社的發展以及合作社成員的穩定性有十分重要的影響。從合作社內部結構方面來說,合作社的內部利益分配方式以及重大決策的形成機制是影響社員退出權做出的重要因素。如果合作社內部結構完善,決策的做出能夠充分尊重社員的權利,利益的分配能夠平均合理,社員退出合作社的機率就會小。如果合作社內部機制不完善,社員話語權得不到尊重,可分配盈餘久久得不到分配,各種矛盾諸如合同糾紛、成員間衝突等問題日漸顯現,社員的積極性受到打擊,社員退出合作社的機率就會增加。

另一方面,合作社管理人員素質也是影響合作社社員退出與否的關鍵。據調查,管理人員的素質越高其執行合作社決議、調解合作社成員之間矛盾的能力越強。管理人員受教育的程度高使他們更懂對合作社成員公平對待,平均分配盈餘,這樣既可以減少農民主動退社的機率同時也可以防止農民盲目退社風潮的形成。

(三)外部環境因素

外部環境對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退出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其中影響力較大的是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外部市場收入水平與政策導向等方面。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不僅依靠合作社內部機構運作,也離不開良好的外部環境。經濟發達地區交通便利、基礎設施配套完備、合作社管理人員受教育水平較高,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速度較經濟落後地區要快。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大都有“離土不離鄉”情結。他們一般不願主動離開合作社,除非自身利益與合作社利益不可調和而被迫選擇離開(王鵬、霍學喜,2012)。退社的方式以被迫方式為主。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合作社發展速度較慢,農民加入合作社後所獲得的收益與其預期收益差距大,這時社員對比加入合作社後所得收益與從事其他行業收益,認為從事其他行業如外出打工的收入更可觀,就會採取主動退出的方式離開合作社。

外部市場收入水平對合作社社員退社行為的影響明顯。當外部市場收入水平高於合作社收入水平時,農民可能會主動退出合作而去社選擇其他的謀生手段,自然人的趨利性決定此時社員退社的機率增大;當外部市場收入水平低於合作社收入水平時,社員從合作社獲得的收益高於從事其他行業的收入,社員此時樂於留在合作社中,退社的現象減少。

政策導向對於合作社社員退社行為的影響具有間接性。合作社的發展離不開支援,一方面政策支援能夠促進合作社發展,使農民在合作社中所獲得的收益增加,在這種情形下農民主動退社的情形減少。另一方面,一些合作社為了獲得政策支援與資金資源而私下組織“皮包合作社”以及“偽合作社”,想盡辦法擴大合作社規模,增加合作社人數,這些“被加入合作社”的社員既不享有社員權利也不履行社員義務,有的甚至不知自己已經被加入合作社。這種狀態正是我們前面所論述的隱形退社形式。政策的導向間接導致社員隱形退社數量的增加,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退社問題的研究過程中不得不正視的一個問題,對我國監管當局的監管是一個挑戰。

註釋

①國務院副總理回良玉在全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經驗交流會上的講話“全面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水平和質量”,《農民日報》,2012年7月6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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