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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原單位拒絕提供離職證明

離職後原單位拒絕提供離職證明

您好:我於2009年4月7日進入北京一家公司工作,6月份轉正簽了勞動合同,三年期限。公司給我辦理了北京戶口。於2010年8月3日正式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經過公司領導的口頭認可,允許我於2010年9月2日辦理離職手續後離開。可是,公司在9月2日我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通知我,拒絕提供離職證明,拒發8月份工資,並不給予辦理社會保險相關事宜,稱需繳納3萬元違約金後才給辦理。

我的問題:

1.公司這種不辦理社保關係的行為是否合法?可否因此申請勞動仲裁?

2.勞動合同裡沒有關於違約金的`條款,我已按合同裡的要求,提前30天申請辭職,並完整地工作到9月2日,公司這種要求是否可視為不合理?

3.我想申請勞動仲裁,對我不利地因素是:我沒有意識到保留證據,比如離職申請書只有我的簽名,公司同意卻是口頭的,公司因此抵賴我該怎麼辦?

4.我的手裡只有一份勞動合同,沒有任何別的證據可否申請勞動仲裁?我並不是因為得到戶口就走,我老公是北京人,當初經濟危機不得已簽在懷柔的公司,我是碩士,公司給我的工資很低,第一個月拿到手只有1200元,後來最高也只是2800元,公司沒有給我提供任何培訓,所有的工作都需要我自學,進步很慢。8月3日老母親來北京看我,我只想請半天假公司都不批准,並且當時並不是特殊繁忙時期,我一氣之下提出辭職,希望得到大家的同情,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