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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學習兩個條例心得體會

關於證券公司學習兩個條例心得體會

透過對兩個“條例”的學習,我深深體會到證券公司只有把風險防範、合規經營放在第一位,才能夠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在兩個“條例”出臺之前,已經有30多家證券公司被實施了撤銷、關閉或者是撤銷業務許可證等風險處置,也正說明了證券市場在不斷規範和進步,以客戶為中心,保護投資者利益,是監管主基調。應該說條例出臺是比較及時的,對於證券公司的發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也是對《證券法》、《公司法》、《破產法》的具體落實。

20**年證券公司大集中櫃檯陸續上線;20**開始證券公司客戶的資金逐步透過第三方存管;20**開始非規範賬戶清理等,在兩個“條例”出臺之前,證券公司就已經開始從制度和流程上加以規範。特別是非規範帳戶清理的`攻堅戰,我是親身經歷,感受最深。比如拖拉機賬戶、借用他人身份證開戶、客戶資料不完整等這些問題,中國的投資者按照賬戶計算已經超過1個多億,實實在在的投資者數量也有五六千萬。從去年下半年開始,到今年*月底,從總部到營業部,尤其是基層員工,從去年國慶、春節、今年的元旦等很多節假日基本上都沒有休息,經過幾個月的努力,規範賬戶工作已經基本完成,基本做到了實名制(所謂實名制就是賬戶的所有者,名稱、身份證明、賬戶編碼全部是一致的)。

目前證券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各券商都有自己的營銷隊伍,《證券公司監管條例》對證券經紀人的概念第一次在法律上做了界定。經紀人是受證券公司的委託,他和證券公司之間是一種代理關係。第二,證券經紀人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過程中代證券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一些服務,但法律沒有規定證券公司必須僱傭證券經紀人來開展證券業務,而是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經營方式和業務開展的需要委託公司之外的人員做證券經紀人。第三,規定證券經紀人首先要有證券從業人員資格,其次,要和證券公司簽定委託,在證券公司授權範圍內來開展業務,不能超越授權。從這個意義上講,證券公司、經紀人、客戶三者之間利益就受到法律保護。提高了證券從業人員的素質、規範了市場營銷和服務行為,為證券市場更健康發展提供了指引。

以客戶為中心,是證券公司營銷和服務宗旨。證券公司的外部性很強,如果一個證券公司出現問題,其基本資訊不對外披露,投資者事先不知道的話,可能會對投資者帶來一些不必要的損失。“條例”要求證券公司公開披露資訊,也可以發揮媒體和公眾對證券公司的監督作用,促進方案,證券公司不斷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是三公原則的進一步體現。

透過對兩個條例深入解讀,結合我們公司經紀業務實際,我認為還有以下幾個風險點值得重視和規範:

開戶流程、複核流程、客戶開發提成電算化等(細節電話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