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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辭職糾紛如何解決?

事業單位辭職糾紛如何解決?

我是事業單位的職工,我向單位申請辭職,但單位沒有同意。我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他們說事業單位的幹部的辭職糾紛他們不受理。請問事業單位員工辭職的如何辦理和糾紛的'如何解決?

答:我國事業單位人員分為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員工和未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員工兩部分,其中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其辭職條件、辭職程式和辭職糾紛的解決均適用《勞動法》及調整勞動關係的行政法規;目前大部分事業單位人員比如學校的教師、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員與單位不簽定勞動合同,這部分人員與單位的關係就不適用《勞動法》,其辭職適用國家相關人事管理法規。

依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提出辭職,並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從收到辭職申請起應在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發給辭職證明書並且按國家關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規定,進行人事檔案移交、接轉手續,一般事業單位人員的辭職是沒有實質性的要件的,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但是以下四類人員辭職必須經過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批准,否則是不能辭職的:

(一) 國家和省、市(地區)重點科研專案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幹,辭職後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

(二) 在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

(三) 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

(四) 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

未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的事業單位人員辭職爭議適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爭議雙方人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所在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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