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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辭職後養老保險

事業單位辭職後養老保險

一般來說,職工失業期間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賬戶由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個人賬戶儲存額照常計息。職工再就業後,中斷工作前後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失業期間到達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正常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事業單位辭職後養老保險相關政策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職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職後,在到達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時未參加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如具有我市戶籍,可申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延長繳費。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後並延長繳費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可申請辦理按月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上述人員延長繳費滿5年或年滿70週歲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或實際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可以申請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

三、符合本意見第二條一次性繳費的,補足的.年限以申請延長繳費時間為準,以向前推移填空的方式確定具體補繳年份,按對應年份適用的職工平均工資、20%的繳費比例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利率計算補繳額。補繳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計算,按照《江蘇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勞社險〔2007〕24號)第十八條補繳費的繳費工資指數計算辦法執行。

四、本意見中實際繳費年限包含本人參加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社會養老統籌繳費的年限。

五、機關事業單位離職人員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的計算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意見所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指經縣(區)以上人力資源(原人事、勞動)部門批准招收錄用的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