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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職業學院教師教學工作規定

最新職業學院教師教學工作規定

為加強學院教學工作的規範化管理,明確教學工作各個環節的具體要求,形成嚴謹的教風,保證和提高教學質量,特制訂《教師教學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教師應忠誠黨的高等職業教育事業,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政策,培養學生正確的世界觀、價值觀和人生觀,使學生在德、智、體、美諸方面得到全面發展。

第2條 教師應遵循“立德樹人,崇能重技”精神,樹立高尚的職業道德,自覺地遵紀守法,樹立高尚的師德師風。

第3條 教師應服從工作安排,積極承擔教學的各項工作,積極開展教學研究活動,努力探索適合高等職業教育的教學模式,不斷提高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

第4條 教師應透過各種形式經常地、深入地瞭解學生學習情況,注意因材施教,並以嚴謹的教風、一絲不苟的敬業精神對待每一堂課。

第二章 崗前培訓與任教資格

第5條 新進教師均須參加學院舉辦的崗前培訓和青年教師培訓,熟悉教師職責,瞭解學院教學的有關規定,縮短工作適應期,以便儘快地順利開展教學等各項工作。

第6條 擔任實驗、實訓、實習等實踐環節教學任務的新教師,必須參加相應操作技能的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專業主任批准,系(部)領導審定認可後方有資格擔任課程的教學工作。

第7條 新教師入職兩年內必須取得高校教師資格證方有資格擔任課程教學工作。

第8條 新教師入職見習期一年,見習期內原則上不允許獨立承擔課程教學,特殊情況需經同行教師評議、教研室主任批准、系(部)領導審定認可後方可擔任課程教學工作。

第9條 新教師應初步掌握擬開課程的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瞭解各教學環節的工作程式,授課前寫出擬開課程全部教案的1/4以上,由教研室選擇有代表性或關鍵性的章節進行至少2學時的試講,經同行教師評議、教研室主任批准、系(部)領導審定認可後方可擔任該課程的教學工作,每學期只允許帶一門課,年工作量不得突破320學時。

第10條 系(部)必須為新引進教師安排一名業務指導教師。指導教師對新教師的教學全過程給予指導。對新教師的`考評要與指導教師的考評掛鉤。

第11條 兼職教師由系(部)審查其任職資格,並報教務處、人事處審批、備案。

第三章 課程教學標準、教材與學期授課計劃

第11條 教師承擔各類課程的教學(包括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均應有相應的課程標準。課程標準由各專業負責人牽頭、把關,教研室組織集體編寫,內容應包含:課程性質與任務;教學目的與基本要求;知識、能力要求;教學方法;學時分配;考核方式;建議使用教材與教學參考書;理論教學內容分述;實踐教學內容分述;課程考核方式。課程標準要符合專業人才培養的要求,經教研室主任審查、系(部)主任稽核、批准後執行,並報教務處備案。執行中基本內容不得輕易變動,對於某些內容更新較快的課程,任課教師應在開課前提出申請,提出課程修改意見,經系(部)主任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後執行。

課程標準由教務處、按系(部)或專業彙編成冊。

第12條 任課教師應根據課程標準規定的內容和學時來組織教學、選用教材和安排教學進度。各門課程教材儘量選用國家規劃教材或自編講義。選用教材要注意以下要求,即體系、內容有較好的科學性、先進性和實踐性,對學習者具有啟發性、適用性。自編講義要按規定的程式辦理。教材的選用經專業(教研室)主任簽字,系(部)主任批准之後,不得隨意更換,同時,還需向學生公佈適量的教學參考書和參考資料。

第13條 任課教師開課前應按照擬開課程標準的要求,熟練掌握課程的內容、重點和難點;熟悉並掌握有關教學參考書及其他參考資料;掌握本課程在專業教學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與相關課程的聯絡;調查學生的學習基礎,瞭解先行課的教學情況和後續課的安排,處理好課程間的銜接,要按多數學生的知識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學內容,確定教學進度;任課教師應按課程標準規定的內容擬定授課計劃和實驗、實訓、實習等實踐環節計劃,採用適宜的教學方法和手段,同時注意因材施教,加強對學生的個別輔導。

第十一章 獎懲

第70條 獎勵

(1)教師模範遵守本規範,在教書育人、教學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者,學院將按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2)獎勵的材料記入教師個人業務檔案,供晉升教師職稱等參考。

第70條 處罰

(1)教師違反本規範的要求和規定,責任在個人者,按教學違紀論處,與教師個人考評掛勾,並納入系(部)綜合考評。

(2)教學違紀分一級教學事故(重大教學事故)、二級教學事故(較大教學事故)、三級教學事故(一般教學事故)三個等級,根據《xx職業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試行)》和《xx職業學院系(部)教學常規考核辦法(試行)》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71條 本規範自公佈之日起試行。

第72條 本規範由教務處組織實施,解釋權在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