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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崗位被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

案例分享:崗位被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

林先生於 2009 年 5月與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擔任渠道客戶經理一職。 2011年 2月,公司進行經營戰略調整林先生原工作崗位不復存在其被分解為四部分,由四個人承擔。 2011年 4月,公司向林先生提供了《員工自願離職補償計劃》要求其填寫, 但遭林先生拒絕。 6月 5日,公司向林先生髮出了一份《臨時工作邀請函》期限為20 11 年 6月 15 日至 2011 2011年 10 月 31 日,要求林先生在 6月 12 日之前予以答覆,若不接受將解除勞動合同。林先生表示接受此工作崗位,但不接受崗位約定的期限,雙方協商不成。
6月 22 日, 公司向林先生髮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稱因進行戰略結構調整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林先生工作崗位不復存在,公司即日解除與的勞動合同並向林先生支付額外的`一個月工資 1.2 萬元及兩年工齡的經濟補償金2.4 萬元。

林先生對此表示不服,遂申請仲裁,請問仲裁會支援那一方?

並請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