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要提交的證據
一、勞動仲裁要提交哪些證據
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按法律上的分類,有以下7種:
(1)書證。凡是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的一部或全部的文字、符號、圖畫等,稱為書證。勞動仲裁活動中常用的書證有勞動合同處理決定等檔案、文書、單據、票證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如當事人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裝置,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都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
(3)視聽資料。是指用錄影、錄音或其他方法記錄下來的可以證明案件事實及經過的資料。
(4)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與本案情有關的'事實、情節,向仲裁機關所作的口頭或書面陳述。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勞動爭議申訴人、被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包括申訴書、答辯書等。
(6)鑑定結論。鑑定結論是指勞動仲裁機關委託、聘請或指定具有專門知識和裝置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案件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門性檢驗、分析和科學判斷所作出的結論。
(7)勘驗筆錄。辦案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或者指定有關人員拍照、測量,稱為勘驗。對勘驗情況與結果,以文字、照片、圖表和錄影等形式所作的記錄,稱為勘驗筆錄。勘驗筆錄應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勞動仲裁怎麼寫證人證言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寫明以下要點:
(一)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二)寫明要證明的事實,該部分根據證人所知道的情況如實寫明;
(三)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
(四)註明出具日期;
(五)附有居民身份證影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