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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企業能終止勞動關係嗎?

案例分析--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企業能終止勞動關係嗎?


張某在上海某中外合資企業工作,從事銷售類工作。2012年6月,張某因身體不適患病住院,按醫院的建議,張某請病假休息。2012年10月,公司電話通知張某,因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將不再續簽合同,終止勞動關係。張某認為,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不可以終止勞動關係,應該繼續支付病假工資。企業則認為,張某從事銷售工作,需要經常跑客戶,一直無法上班,公司處於照顧員工的做法,還是按月發放了工資。因為勞動合同期滿,企業不再與他續訂合同,按照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即自行終止。張某多次與企業溝通都沒有達成一致,於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張某的勞動仲裁申請會得到支援嗎,請結合本案例分析,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企業能終止勞動關係嗎?

知識點: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張某的勞動仲裁申請會得到支援。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企業不能終止勞動關係。張某在醫療期內,即使勞動合同期滿,企業也不能與其終止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合同延續至醫療期滿為止。企業與張某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恢復雙方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合同並支付張某病假工資。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勞動者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其終止合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於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以下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根據該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遇到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正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則原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停工醫療情形消失。張某在醫療期內即使合同期滿,只要張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企業就應順延其勞動合同期。所以,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企業恢復與張某的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合同至醫療期滿,並支付張某病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