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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的解除勞動合同裡包含放棄追償條款合法嗎?

簽署的解除勞動合同裡包含放棄追償條款合法嗎?

我2003年開始工作,目前在金融公司已經工作八年,2013年12月初,部門長口頭以績效考核不合格為由,在合同還有12個月到期的'時候,提出終止合同。如果想要補償(最後定了9個月的補償金),必須簽署包含放棄追償的《離職協議》,我有異議,但公司人力資源一直堅持按照公司規定,就這些,而且如果我拒籤,那麼就只能算我到2014年1月初左右離職,到時候滾動12個月的補償金(因為1月我實際工作天數很少,底薪很低)就會很少,我沒辦法簽了,那我還能申請勞動仲裁和追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