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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中止情形

勞動合同的中止情形

一般是由於特殊的情況,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因合同無法履行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係保留。中止可能出現兩種結果,一是特殊情況消失,繼續履行合同;另一種是特殊情況沒有消失,那麼就可能從中止變成終止。當事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中止的時間不計入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中止的情形:

1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2

勞動者應徵入伍或者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的;

3

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4

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