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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自解除勞動合同,自然人如何主張才有效

公司擅自解除勞動合同,自然人如何主張才有效

2007年8月,我和世界500強品牌的工業裝置銷售服務公司簽署了勞動合同,我的職務是總經理助理,合同中規定的崗位職責是什麼?什麼?什麼?。我在此崗位工作了近3年,突然某天,我的上級(總經理)辭職走人了。在新任總經理沒有到崗的過渡時期,將近7個月左右,我的上級是由亞洲區總監兼任的,他對我的工作表示了肯定和認同。但是,7個月後從另一家500強集團公司調來了正式的總經理,他在和我合作了3個月之後,就讓人事部通知我轉崗,並且帶來了原來集團公司的.秘書,我被莫名奇妙地轉到了零件部,人事部下達了《任命書》要我簽字,我不想籤這個字。沒想到,工作了4個月,由於某種工作他對我不滿意,或者他和人事部經理串通一氣。想說我不好,又找不出錯處。甚至,有一天他把手指到我的鼻子上,對我謾罵。

談到經濟補償,她說將根據公式N*4+1來計算,從即日起倒推過去的4年時間,每年折算成一個月的補償金。但是,我考慮這樣的雙方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其實存在無效的可能,作為一個弱女子,他們違法勞動法,現在反而佔了便宜。我太無助了,我想在網上求助網友,我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