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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了一名廠家促銷員,無勞動合同,怎麼避免2倍賠償?

開除了一名廠家促銷員,無勞動合同,怎麼避免2倍賠償?

主要是因為其有偷竊行為,雖證據不足,但其為人已經眾所周知,其他人都比較排斥她,無法繼續工作,所以作為商場負責人,通知廠家要求更換廠代,理由為其不勝任工作,常理來講她自知理虧走人就完了,廠家也並沒有扣他工資,也無押金。但是其抓住無合同的漏洞不依不饒,已經上訴勞動仲裁,要求廠家補償其工作一年的.兩倍工資,及其他要求,頗感無理!我想問如何才能避免廠家的補償,在這件事情上,拋開法律法規,我認為商場和廠家是弱勢一方,該廠帶只於商場有短期勞動協議,但廠家雖不提交保險,但是待遇並不低,我想如何使廠家儘量降低損失?具體如何操作?
備註:該員工與商場有協議,但是有廠家提供工資。對於有偷竊行為的廠家促銷員工,假如無直接證據,難道無法開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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