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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勞動法律師:用人單位應該如何調崗調薪?

北京勞動法律師:用人單位應該如何調崗調薪?

明政律師行勞動律師團隊是由北京多家知名律師事務所十三位資深律師組成的專業勞動律師團隊,自成立以來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千餘起,幾乎涵蓋了勞動爭議案件各種型別。我們對案件的辦理實行相同近似分配原則,即由辦理過相似案件的律師優先主辦;下設企業組與勞動者組;附設案例分析資料庫;能夠為客戶提供最專業優質服務。

案情介紹

2005年2月,原告王先生和被告上海甲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王先生的工作崗位為總經理助理,月薪8000元,主要職責是協助總經理處理公司日常事務,溝通協調各部門工作。2006年5月,甲公司突然將王先生調至總務部,崗位為行政助理,月薪2800元。王先生接到公司調令後,非常吃驚與氣憤,於是找人事經理問個究竟,人事部的回答是王先生不能勝任總經理助理職位,所以將其調整崗位為行政助理。王先生認為公司的做法沒有理由,擅自將其調到行政助理一職,侵害了其權益,在談判不成的情況下,王先生將甲公司告上仲裁庭,請求繼續履行原合同,並按原工資標準8000元支付工資。

審理結果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甲公司將王先生從總理助理崗位調至行政助理崗位,月薪從8000元調至2800元,不能證明其調崗調薪的充分合理性,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因此,支援了王先生的請求。

律師解析

一、企業是否可以單方面進行調崗調薪。

工作崗位和工資待遇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一經雙方確定,就對雙方產生約束力。任何一方提出調整崗位或調整薪酬,都要和對方協商一致,經協商後確定的新的崗位或薪酬,對雙方產生效力。那麼,作為用工單位,企業是否可以單方面對員工進行調崗調薪呢?答案是肯定的。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對於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另外,法律保護企業的用工自主權,即使在勞動合同中雙方沒有對調崗調薪作出約定,企業仍然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需要對員工進行調崗調薪。

二、什麼情況下,企業可以單方面對員工進行調崗調薪。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調崗調薪發生爭議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的,雙方仍應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在企業能夠證明其調崗調薪的充分合理性時,企業可以單方面對員工進行調崗調薪。

三、對本案的分析

結合本案情況,雖然甲公司在對王先生調崗之前沒有與其進行溝通協商,就將其調到新的崗位,考慮到企業的用工自主權,甲公司是可以單方面對王先生調整崗位和薪酬的,但是甲公司在調崗調薪的同時,應該有充分的理由證明其這樣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王先生原來的崗位是總經理助理,月薪8000元,屬於公司的中層管理人員,享受著中層管理人員的薪資待遇,沒有經過王先生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其調任行政助理一職,月薪降至2800元,僅為原來的35%,且行政助理的主要工作實質上是負責公司的檔案管理,與王先生原來的總經理助理工作的性質完全不同。甲公司認為王先生不能勝任總經理助理工作,就應該拿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但是甲公司既沒有相應的規章制度對總經理助理崗位的具體職責進行描述,也沒有相應的考評制度與標準,更沒有調崗調薪程式性的規定,無法證明其對王先生調崗調薪的充分合理性,因此,只能承擔敗訴的責任。

律師提醒

用人單位對其員工進行調崗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