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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存檔職稱的評定辦法

教師存檔職稱的評定辦法

(一)受理部門

各區教委人才服務中心

(二)受理依據依據國家關於職稱評定辦法執行

(三)申報材料

1、申報人所在單位提交的'書面申請。

2、論文。

3、學歷、學位證書。

4、現職稱證書。

5、職稱外語合格證書。

6、單位聘用合同、存檔卡。

7、其他反映申報人工作業績的證明材料、獲獎證書及年度考核表。

8、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水平考試合格證。

9、單位介紹信或存檔協議。

(四)受理程式

1、具備申報條件的申報人所在單位持存檔憑證到中心領取職稱申報表及相關表格;

2、填寫後送交中心並提交相關參評材料;

3、中心進行資格審查,整理後上報區教委人事科;

4、參加相應評委會的論文答辯;

5、評審通過後,由中心統一下發資格證書,領證時交驗存檔憑證及交費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