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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我這樣能否贏得勞動仲裁

求助:我這樣能否贏得勞動仲裁

我與原公司合同未到期後離開了,未與原公司進行解除合同的處理,目前檔案還在原公司存放.

後來我在另一家公司上班了,由於沒有原公司的離職證明,我就未與新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在工作了近一年,新公司突然對我說解聘我,並且讓我第二天辦理離職手續.

我想對新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請問:

1、我是否可以要求新公司賠償我一個月工資作為我工作一年的賠償

2、我是否可以要求新公司賠償我一個月工資作為未提前30天通知我的.賠償,如果需要舉證新公司未提前30天統治我,是需要我舉證呢,還是新公司舉證呢。如果我舉證,我是不是可以說新公司就是沒有提前跟我說,以自己作為證人呢,因為我沒有其他的資料。

在申請仲裁時,可能會牽扯到原公司,因為我沒有與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能夠認定我和新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如果原公司還一直為我上保險,是否認為我和原公司還存在勞動關係呢。

我在這兩個公司的勞動關係中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

原公司在我申請的勞動仲裁中可否直接讓我賠償,還是原公司也要申請勞動仲裁才能讓我賠償呢。

請各位專家幫忙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