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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的彩妝造型合同

標準的彩妝造型合同

甲方:(委託方)乙方:(化妝室/婚慶公司)

新郎:聯絡人:

新娘:

地址:地址: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委託情況

甲方為其於 年 月 日在 酒店 廳(地址 市 區 路 號)舉行婚禮,委託乙方進行化妝服務,指定 為婚禮化妝師,化妝師聯絡方式

服務內容總價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 (小寫)

甲方簽訂合同時需付訂金 元整。餘款 元整,於婚禮結束後支付給

□彩妝工作室或□化妝師本人。

甲方付訖訂金後,乙方需出具相關收據。

乙方在收取全額費用後應開具統一發票交於甲方。

服務備註:

服務內容:□半程化妝 □半程跟妝 □全程跟妝 □其他

免費提供專案:

□假睫毛 □髮飾 □配飾 □伴娘妝 □媽媽妝 □婆婆妝 □水晶甲 □其他

服務時間:化妝師將與婚禮當天上午 點到達

□至完成最後一個妝面 □至喜宴結束 □ AM—— PM(超時收費元/半小時)

遠郊及外省交通及食宿另需費用:

新娘檔案

彩妝、髮型要求

如當天由於生病等不可抗原因該化妝師不能履約,由該彩妝工作室提供同等以上價位的化妝師供甲方選擇。

二、合同權利義務轉讓:

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對於不可抗力事件所直接造成的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需承擔責任(但必須出示有效證明),該方也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三、違約責任:

四、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並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

(二)本合同附加條款如下:

1、

2、

3、

4、

5、

本正本一式兩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簽字:蓋章(簽字):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