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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如何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哪些醫療事故可以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呢?怎樣申請做醫療事故鑑定呢?醫療事故鑑定需要些什麼資料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有關醫療事故鑑定的知識!

1、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時間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從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生命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申請。這個規定與我國訴訟法規定的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時效是相同的。法律這樣規定的原因就是為了使醫療事故鑑定與醫療糾紛訴訟在時間上相銜接。不至於使鑑定與訴訟時間脫節,使衛生行政部門與法院都可以更有效率的處理醫療糾紛案件。

因此,患者及其家屬在明確主動自己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時起,就應當及時做出決定,是否透過法律途徑解決醫療糾紛,否則,不要因為時間的延遲,錯過了申請鑑定的時間。

2、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的`提出

如果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及其家屬與醫療機構透過協商,共同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則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到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醫療事故鑑定的手續。到達醫學會後,需要填寫相關的表格、證明相互身份的證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不願意,或者不能夠一起到達現場辦理手續的,可以提交表明願意透過醫療事故鑑定、與對方協商一致的書面材料。這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情況。

3、醫療事故鑑定的受理

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是否受理的審查,並且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鑑定規定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並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衛生行政部門受理並且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也就是說是否受理先有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審查後轉交醫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