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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單位紀律或規定達到一定量度解除合同條款是否有效?

關於違反單位紀律或規定達到一定量度解除合同條款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中確定的這兩類條件在具體適用時是有區別的。第一個條件是關於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這是關於勞動作風方面的規定。可以說這是一個硬性規定,一旦出現類似問題,嚴格以律處置。每一個公司、企業都應有一批團結、奮進、向上的員工隊伍,如果容忍個別員工遲到、早退、打架鬥毆,公司遲早要被毀掉。

第二個條件是達到一定量度或程度,這是關於勞動能力和工作水平的.規定。當前,業界對末位淘汰制產生較大爭議,認為實行這樣的制度有損勞動者的勞動權和就業權,其實不然。在競爭激烈的時代,加強員工技能培訓,加強自我水平提高早已是大勢所趨。勞動能力不提高,就不能提高工作效率,不能提高公司的整體競爭力,這對於公司的生存和發展是極為不利的。所以,末位淘汰制有利於激發廣大員工的奮鬥和創造精神,適應更高要求,作出更好的工作業績。因而,對於合同約定條款,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並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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