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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計算工作時間的方法

勞動法中計算工作時間的方法

我們屬於鐵路企業,現在實行的'是兩班(小四班)制,即第一天上白班,早8點到晚5點,第二天休息,第三天上24小時,早8點到次日早8點,第四天休息。四天一個迴圈。
工作條件如下:
每天檢修9-10列車,按照規定每列車檢修時間是1小時。
按照勞動人事部門的說法,我們的工作不超時,首先,規定時間內檢修該車按工時算,超出規定時間仍沒幹完活的就不給算工時了,每天中午有1小時休息時間不算工時,下午5點到晚9點沒有檢修任務時不算工時,檢修完一列車準備檢修下一列車的空閒時間不算工時,夜間檢修完車後到次日凌晨待命期間不算工時……
請問,勞動法裡有關有效工時的規定是什麼?這樣算來我們是否超勞?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