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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承包經營合同

商店承包經營合同範文

x市第十一中學(以下簡稱甲方),將本校綜合樓底層的兩開間加北面樓梯間共約100平方米作為學校勤工儉學的基地,目前開辦校辦商店。為了改革管理體制,搞活商店經濟,經個人申請,學校研究決定,由我校職工又x(以下簡稱乙方)承包經營,經雙方充分協商,簽訂以下承包合同,共同遵守。

1.商店產權屬甲方所有,乙方承包經營,對商店全面負責。店名由乙方自定。並由乙方重新辦理營業執照及新帳戶等一切手續.為保持學校正常秩序,學校設有學生服務部,乙方不準進校經營。乙方必須遵紀守法,文明經商,確保完成上繳學校利潤及其他各項任務。

2.乙方每月上繳純利潤5000元給甲方,當月的利潤在上月25日前一次付清,不得拖欠,否則甲方有權查封商店,終止承包合同。

3.校辦商店由甲方另裝水、電分表。乙方按月向甲方繳交水電費。

4.甲方要求原校辦工廠的5名大集體所有制工人由乙方安排使用,開支各項經費,乙方因難以受理,不能接納,願每月承付他們工資額的'15%的金額交市保險公司作為他們今後的退休養老金,甲方表示同意。 6.校辦商店納稅等一切對外開支由乙方負資。

6.乙方如需在商店原有基礎上裝修四面牆壁,可自費裝修,但必須在不影響原有建築結構的前提下進行。合同到期或提前終止,自費裝修部分不準拆除,也不能向甲方索要裝修費.學校裝備的電扇六把、吊頂燈七盞、大花吊燈二盞必須完好移交。

7.今後國家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承包政策或規定如有變化,本合同有關條文與之牴觸,雙方應服從當時的承包政策或規定。

8。本合同有效期5年(從1988年10月1日---1993年9月10日)。合同到期提前三個月續訂。本合同甲、乙兩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倒本二份.分送xx市公證處、xx市教委勤工辦。

乙方乙方代表(簽字)

(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