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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解的協議書

醫療糾紛調解的協議書

申請人***,女,***年10月15日生,漢族,**市人,住***。

委託代理人***,男,***年12月生,漢族,**市人,住址同上,系申請人之夫。

被申請人某單位

法定代表人**,男,該單位負責人。

委託代理人***,男,該院**科科長,代理許可權為特別授權。

**市醫療糾紛調解中心(以下簡稱調解中心)於2011年10月19日受理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市醫院醫療糾紛一案,依法由調解員**主持,**參與調解。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被申請人委託代理**參加了調解。本案現已調解終結。

調解查明:(對病情過程及和醫院協商的處理過程作一個簡短的描述),同意在調解中心調解。

在調解中,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諒互讓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條規定,經調解,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申請人先後**次住院費用共計**元,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被申請人一次性補償申請人殘疾補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撫卹費、後期治療費、生活補助費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元(含被申請人前期墊付的醫藥費)。

三、申請人自願放棄其它請求事項,雙方無其它爭議。

四、本調解書生效後,申請人因該醫療糾紛引起的所有爭議全部終結,申請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被申請人主張權利。

五、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中心印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六、本協議書壹式叄份,當事人各執壹份,調解中心留存壹份。

申請人簽名:

被申請人簽名:

調解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