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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應該如何定罪

醫療事故罪應該如何定罪

醫療事故是導致我國醫患關係不斷惡化的關係之一,醫療事故其實就是指因為醫護人員的失誤或者由於其他藥品或者醫療器械的問題導致患者越加的嚴重或者死亡,那麼醫療事故罪該如何定罪呢,將在下面的文中為你具體講解。

醫療責任事故罪作為醫務人員的一種主要職務犯罪,《刑法》對之有著嚴格的界定。在實際認定中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應當正確劃清醫療責任事故罪與醫療技術事故的界限。《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一般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水平不高、缺乏臨床經驗等技術上的失誤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為嚴重不負責任而導致的事故。所以,對醫療技術事故不能認定為本罪。因而,要特別注意將醫療事故罪與醫療事故相區別,因為醫療事故包括醫療技術事故,而醫療事故罪不包含醫療技術事故,以防止處罰範圍擴大化。

2、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醫療意外事故的界限。這裡所說的醫療意外事故,是指由於醫務人員不能預見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事故。在這種情況下,由於醫務人員主觀上沒有過失,故不能認定本罪。

3、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就診人或其親屬造成的事故。在有些情況下,就診人的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並非醫務人員的行為所致,而是由於就診人或者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或者擅自採用其他藥物治療等造成的。對此,不能認定為醫療責任事故罪。

4、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一般醫療事故。這裡所說的一般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雖然有不負責任的行為,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但沒有造成《刑法》所規定的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人身健康的情況。一般醫療事故因為不符合醫療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要件,故不成立犯罪,此外,雖然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事實上也發生了《刑法》所規定的嚴重結果,但如果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也不能認定醫務人員的行為構成醫療責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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