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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疏忽大意過失的特點

醫療事故罪疏忽大意過失的特點

醫療事故罪的疏忽大意過失有三個特點:

1.行為人(醫務人員)沒有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如案例中舒某將嬰兒翻至伏臥姿式時,沒有預見到可能因此造成嬰兒窒息而死。

2.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應當預見”兼指行為人負有預見義務和具有預見能力。“預見義務”就是根據實施行為時的具體情況,行為人負有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義務。這種“預見義務”反映在醫療事故罪中,除凡社會共同生活準則要求人們應當注意的事項(如注意防火),行為人實施有關行為時,就有預見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義務外,主要是指診療護理工作規定要求從事該項職務的人應當注意的事項(如:注射青黴素前應先做皮試),從事該項職務的人實施有關行為時,就有預見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義務。

“預見能力”是指根據行為人的個人情況,行為人具有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能力。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預見能力,應堅持主客觀因素綜合判斷的原則。反映在醫療事故案件中,在具體分析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危害結果能否預見時,首先要注意當時的具體條件,如:醫療條件、醫療環境等,然後再根據醫務人員的年齡、從醫時間長短、專業知識水平、業務熟練程度等主觀特徵,分析其在當時具體情況下,對這種結果的發生能不能預見。

3.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原因是醫務人員的疏忽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