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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機密資料領用保證書

有關公司機密資料領用保證書

一、為了防止機密資料在領用人使用期間洩露或公司商業機密,造成公司重大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及保密制度的規定,特制定此保證書。

二、公司允許領用人根據規定使用機密資料中的內容以促使工作正常開展,領用人須保證不 得利用機密資料中的內容損害公司形象和利益及不按保密責任書內各項規定使用。

三、領用人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保密制度中關於保密方面的規定。

四、領用人不得對所領用之機密資料進行任何複製、複製、轉借、轉讓、贈予、出售、公開發表、展示及遺失等行為,若犯有上述行為願接受公司任何形式之處罰,並無條件賠償 因此引起的一切損失,公司並保有一切追究刑事、民事、經濟責任的.權利。

五、領用機密資料者,在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從事、經營、管理、參與與本公司行業性質同 的工作。

六、領用機密資料者,在機密資料尚未被公眾所知之前,不得擅自使用獲取利益,未經有權 調閱此份機密資料之主管許可,不得披露、允許第三人使用。

七、凡乙方在職期間洩露或離崗後使用、洩露甲方商業秘密,致使甲方蒙受損失的,甲方將 訴諸法律,追究乙方民事、經濟、刑事責任。

(1)《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侵犯人應當承 擔賠償責任。賠償額為因侵權所獲利潤或價值,並應當承擔被侵害方因調查該侵害行為 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5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 法行為,並可以根據情節對侵犯人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刑法》第219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各項損失時,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單處或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

保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