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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規定與計算方法

年假規定與計算方法

年假來源

年假原本是企業自願提供給員工的一種福利,希望員工透過休假來緩解緊張工作帶來的壓力,用更好的狀態投入工作,從而實現企業與員工的雙贏,但自從國務院公佈並於2008年1月1日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08年9月28日製定公佈《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來,年假就帶有了強制的意味。

年假規定

首先,明確在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都要遵守這個規定。

其次,在企業工作滿12個月的員工都有權利享受年假的福利。

第三,年假天數的計算以工作年限為準,工作滿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可休5天年假;工作10年,不足20年的,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的可休15天.這裡的工作年限不是為目前企業工作的年限,而是參加社會工作的年限。

第四,未休年假,除員工本人自願書面申請不休外,需按3倍的`日工資標準支付員工。

第五,寒暑假、病假、事假超過一定期限,且單位不扣工資的人,是不能再休年假的。

第六,年假應從一年的元旦開始休前一年的,但對於不滿一整年的員工,年假的休息天數,就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